第四章 投票和点票安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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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第四章第四章 第四章第四章 投票及点票安排投票及点票安排 投票及点票安排投票及点票安排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投票前:投票前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投票前投票前 4.1 总选举事务主任可指定同一地方作为投票站及点票 站。如果当 1 个选区有 2 个或以上点票站,总选举事务主 任将指定供最多选民投票的投票站为主要点票站 。他亦要 指定供少于 200 名选民投票的投票站为小投票站 。如某一 选区有 2 个或以上的投票站被指定而其中至少有 1 个是小 投票站或特别投票站 ,总选举事务主任必须为点算该小投 票站或特别投票站的选票的目的指定某投票站为大点票 站。特别投票站是可供残疾人士前往的投票站[ 见下文第 4.5 段] ,而这些选民的数目通常会较少。在指定为大点票站的 投票站投票以及在小投票站投票的选民总数不可少于 200 人。[ 《区议会选举程序规例》第 31(1A) 、(1B) 、(1C) 、(1D) 及(1E) 条。] 选举主任将在投票日前的 1 个工作天或之前向 每名候选人发出关于该候选人所竞逐的选区的点票地点的 通知[ 《区议会选举程序规例》第 65(3) 及(4) 条] 。 4.2 投票站外的某范围须划定为禁止拉票区和禁止逗留 区,其界线由选举主任决定。选举主任须在投票日前就有 关禁区通知各候选人[ 《区议会选举程序规例》第 43 条] 。 选举主任亦可授权投票站主任在投票日更改禁止拉票区和 禁止逗留区的范围[ 《区议会选举程序规例》第 43 条] 。[ 见 第十三章:投票站外拉票活动的禁制。] 4.3 选区的投票站通常位于选区界线内,但如选区内没 有合用处所 ,投票站的地点便须设于选区外附近地区。有 需要时,非永久搭建物亦可划为投票站。为各选区所设的 34 投票站都是区内的投票站 ,意指选民所获分配的投票站, 均接近他在正式选民登记册所登记的主要住址。 4.4 在进行投票约 10 日之前,有候选人竞逐的选区的 选民会接获有关投票日期 、时间和地点的投票通知卡。这 些通知卡会寄往选举事务处所知的选民的最后地址[ 《区议 会选举程序规例》第 34 条] 。倘若某选区只有 1 名有效提名 的候选人,当局会宣布该名候选人当选[ 《区议会选举程序 规例》第 23 条] 。该选区的选民无须投票,并会接获有关通 知。指定为该选区投票站的地点亦不会供该选区作为投票 之用。 4.5 选民只可在只可在总选举事务主任为他编配的投票站投为他编配的投票站投 只可在只可在 为他编配的投票站投为他编配的投票站投 票。大部分投票站票 ,对于前往投票的残疾人士,包括行动 票票 不便人士 ,均不难到达。选民如因残疾而不能前去获编配 的投票站,可在投票日至少至少 5 日前,向总选举事务主任申日 至少至少 日日 请重新编配往特别指定为该些选民服务的投票站投票( “特 别投票站”)[ 《区议会选举程序规例》第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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