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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6期 广西社会科学 NO.6,2008 (总第156期) NGXI S HUI lEXUE (Cumulatively,NO.156) 公共利益法律规定之辨 — — 以《物权法》规定为中心 李叶宏 ,惠建利2 (1.西安邮电学院信管系,陕西 西安 710061;2.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2) [摘要] 当前我国《物权法》虽规定出于社会公益需要可以征收私人财产,但并未列举公益需要的具体 情形,从而引起学界极大的争议。这种规定的不足表现在:与宪法的关系不协调;忽视了我国传统观念的影 响力;对当前我国的社会现状考虑还不够。对此,建议《物权法》采取纯粹列举式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同时 作出一些例外情况的规定。 [关键词]《物权法》 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917(2008)06—0100—04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 提下,我们要从公共利益的本质出发,并应参照国际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 惯例,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在立法模式上, 法》)。《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 倾向于采用概念加列举的方式,以求科学性。”【1 J其 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 二是建议纯粹采用列举式的界定。如在梁慧星主编 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 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对公共利益作出了列 产。”在此,《物权法》虽规定出于社会公益需要可以 举式的解释:“所谓公共利益,指公共道路交通、公共 征收私人财产,但并未列举公益需要的具体情形,从 卫生、灾害防治、科学及文化教育事业、环境保护、文 而引起学界极大的争议。 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公共水源及饮水排水 用地区域的保护、森林保护事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 一 、 有关公共利益法律规定的争议 的其他公共利益。” 2“对公共利益内容的列举方式, 较好地解决了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难题。” J笔者 征地、拆迁引起的纠纷是我国私人财产权保护 认为,概念加列举式与纯粹采用列举式是两种不同 领域出现的最典型的事件之一。这方面人们争议的 的立法模式,应加以区分。 焦点之一,就是在征收、征用私人财产中如何界定公 二是认为物权法对“公共利益”应采取直接规定 共利益、如何给予补偿的问题。在审议讨论《物权 与间接规定相结合的方式。主要观点如下:“基于立 法》草案过程中,就是否应当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法的概括性和不可避免的滞后性,应采取直接设定 各专家学者有过激烈的论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 与间接设定相结合的方式。直接设定,由法律直接 一 是认为物权法有必要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 设定公共利益。间接设定,授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 界定,以充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这里的“明确界 标准判断公共利益。”【4]“我国在物权立法中应采取 定”又分为两种:其一是建议采用概念加列举式的界 列举概括式,将公共利益内容尽可能成文化、类型化 定。如有学者提出:“在开放集体土地一级市场的前 以便于适用,同时以兜底条款的方式为公共利益的 [收稿日期]2008—01—11 [作者简介]李叶宏(1975一),男,陕西吴堡人,西安邮电学院信管系讲师,西安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研 究生;惠建利(1974一),女,陕西富平人,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讲师。 100 李叶宏 惠建利/公共利益法律规定之辨——以《物权法》规定为中心 发展和司法的自由裁量预留空间。”[5]这种观点基于 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第 立法的概括性与不可避免的滞后性,建议在列举规 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 定公共利益的同时,以兜底条款为公共利益的发展 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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