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人社厅工伤保险处黄学宁028-.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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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人社厅工伤保险处黄学宁028-

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 省人社厅工伤保险处 黄学宁 028 一、工伤认定 (一)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和 条件) 定义:是指人们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工伤认定 (一)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 同,但同时具备一些特定情形的,可以认 定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 一、工伤认定 (一)劳动关系 8类特殊情形中用工主体的确认 (二)工伤情形 A、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七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 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 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 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二)工伤情形 A、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七种)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 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 其他情形。 (二)工伤情形 B、视同工伤的情形(三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 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 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的。 (二)工伤情形 C、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认定程序 1、工伤认定申请 时限: 用人单位 30日 职工或其近亲属 1年 申报材料:a工伤认定申请表 b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c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d有关的证据材料 (三)工伤认定程序 2、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工伤认定程序 3、调查 受理后的调查核实、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核心:举证责任。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 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三)工伤认定程序 4、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行政救济 (一)行政复议 1、复议的范围 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 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用人单位对缴费费率不服的; 经办机构未履行协议的; 对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一)行政复议 2、申请期限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 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一)行政复议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4、复议机关 5、复议期限 (二)行政诉讼 1、原告、被告、第三人 2、管辖 3、上诉 三、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 待遇的前提和基础, 是对职工伤残程度的医学诊断和判断, 不属于行政行为,不可诉。 三、劳动能力鉴定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范围 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2、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3、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4、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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