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须知-南京宝色股份公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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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招标文件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所需超声波应力消除设备及相关服务 招标编号:设-内-公招(2017)03号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1 招标人 招标人: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景明大街15号 联系人:汪全山 联系电话:025 1.1.2 招标代理机构 无 1.1.3 项目名称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所需超声波应力消除设备及相关服务 1.1.4 建设地点 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景明大街15号 1.2.1 资金来源 自筹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标的物交付使用期 合同生效5日内交货。 1.3.2 质量及验收标准 详见“招标货物清单、招标范围及技术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详见《招标公告》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5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6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7 分包 不允许 1.8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文件修改通知及答疑等 1.9 投标截止时间 2017年 5月 11 日 10 时00分 2.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承诺书原件、类似业绩合同复印件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料。 2.2 投标有效期 90天(日历日) 3.1.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电汇、转账、现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壹仟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须在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前一工作日的16时00分前,通过投标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基本账户电汇至招标人账户,或现金缴纳至招标人财务部门。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江宁支行 账 户 名: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账 号:9313 0154 7000 0015 2 请务必在电汇单的附言中注明“招标编号”及汇款用途“保证金”。 3.1.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近三年 3.1.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近三年 3.1.4 近年发生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近三年 3.2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3.4 投标文件份数 纸质正本一份,纸质副本一份;电子文本一份。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名称:南京宝色股份公司 招标编号:(设-内-公招(2017)03号) 投标文件在2017年5月11日10时00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南京江宁滨江开发区景明大街15号 南京宝色股份公司办公楼207室(审计部) 收件人:丁健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南京宝色股份公司办公楼506室 6.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招标人在其专家库中抽取。 7.1 履约保证金 无 8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8.1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90%货款,投标方发货、并安排安装调试;余10%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后符合质保金支付条件时,七日内付清。 8.2 最高限价:无 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接受。 8.3 投标人应给出投标价格汇总表、投标价格分项报价表,以及商务条款偏离表。 8.4 为节约投标人投标成本,招标人不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场参加开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场参加开标,与中标与否没有必然联系。无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场参加开标,均应留下联系方式以方便评标专家进行询标。 8.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由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根据相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8.6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8.7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和(或)技术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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