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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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如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第五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4.其他类食品销售;5.热食类食品制售;6.冷食类食品制售;7.生食类食品制售;8.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9.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10.其他类食品制售。 如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第二章 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申请者的主要经营行为、经营场所区域设置、经营项目等事项确定申请者的主体业态;在审查中认为食品经营者申报的主体业态与实际经营不符的,有权予以纠正。 第七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认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特大型餐饮、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康证明。 第八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依据《通则》第七条,并结合实际细化制度审查要求) 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含外设仓库)。在经营场所外设有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应当在副本上的经营场所后以括号标注仓库名称和具体地址。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食品销售经营者租赁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食品贮存场所所有者签订协议,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及食品贮存场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在实体门店经营的同时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食品经营场所,并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贮存场所、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均应当符合本章的通用要求。 第十二条 互联网食品销售经营者不得从事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销售。 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从事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 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核查人员应当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汇总表》(见附件3、4、5),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意见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以下事项的申请,可不进行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的; 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且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 申请变更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门牌号改变但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 申请注销的。 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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