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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苏试试验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7]A0409 号 致:苏州苏试试验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 《“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苏州苏试试 验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委托,就公司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 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 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2017 年6 月19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公司董事会于2017 年6 月2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1 2017 年7 月4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为: 议案1、《关于公司更名为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修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的议案》; 议案2、《关于设立集团公司的议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本次股东大会按照通知和提示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 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 (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和提示性公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17 年6 月29 日)15:00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该等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相关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止2017 年7 月6 日下午14 时,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1,8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203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 2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规则》、《实施细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 项进行了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与本所律师共同进行清点和监票,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方式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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