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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300517 证券简称:海波重科 公告编号:2016-025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海波重科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人民币4162 万元及诉讼费、保全费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海波重科”)与山西
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建工”)及朔州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
设管理局(以下简称“朔州住建局”)就朔州市开发南路恢河大桥施工项目产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海波重科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
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并于2016 年 11 月30 日下
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6)晋06 民初34 号】。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内容及理由
1、诉讼当事人情况
原告:海波重型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黄金
桥工业园6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271830540B。法定代表人:张海波,
董事长。
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9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002121R。法定代表人:孙波,董事长。
被告:朔州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山西省朔州市府西路6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40600012465200Q。法定代表人:杨东峰,局长。
2、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2012 年 6 月被告山西建工作为恢河大桥施工项目的总承包方邀请原告海波
重科参加恢河大桥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施工投标,2012 年 7 月5 日向原告发
出《中标通知书》。2012 年 7 月23 日,原告与被告山西建工签订《朔州市开发
南路恢河大桥主桥钢结构制造、运输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朔州市
开发南路恢河大桥主桥钢结构制造、运输及安装工程,合同总额为8619 万元,
总工期8 个月,工程完工时间为2013 年5 月24 日。
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工期计划要求进行组织施工,并于2013 年
3 月 24 日完成了内厂所有钢主梁、钢拱塔单元件的制造工作。内厂钢结构制作
全部经朔州市建设监理公司驻厂监理的验收,钢主梁和钢拱塔单元件等构件具备
了发运和安装条件。
由于被告与太原铁路局协调恢河大桥主桥跨越北同蒲铁路交叉作业事宜未
能落实,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直至2016 年10 月被告山西建工和朔州住建局
才告知原告钢结构施工方案被废除,改为混凝土结构桥梁。至此,原告与被告山
西建工签订的《朔州市开发南路恢河大桥主桥钢结构制造、运输及安装合同》已
无法继续履行。
原告为该工程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已完成厂内制作钢结构6543 吨,工程
款金额为5259 万元以及运输费 1.9 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山西建工仅支
付 3000 万元,差欠原告工程款 2259 万元以及运输费1.9 万元至今未付。2013
年3 月制造完成的所有钢构件目前仍滞留在原告厂区内,占用原告生产场地9413
㎡。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山西建工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依法应支付原告
工程款和赔付原告经济损失。被告朔州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系恢河桥项
目的业主和发包方,依法应对被告山西建工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诉讼请求事项
(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于 2012 年 7 月 23
日签订的《朔州市开发南路恢河大桥主桥钢结构制造、运输及安装合同》;
(2)判令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支付钢结构制造工程款2261 万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38 万元(从2013 年5 月24 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现暂计算
至2016 年11 月1 日);
(3)判令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赔偿原告场地占用损失 1183 万
元(从 2013 年 5 月24 日计算至被告接收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6 年 11 月 1
日)及钢构件转运费8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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