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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机构 机构投资者交易操作指南.PDF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机构
机构投资者交易操作指南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您顺利地通过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本公司”)直销机构购买本公司
作为管理人管理的基金产品,请您在投资前仔细阅读本交易操作指南。
一、受理时间
除特殊规定外,按照以下时间受理
1、募集期:基金募集期交易日的9:00~16:30(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
2 、存续期:基金开放期交易日的9:00~15:00(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
二、受理方式
本公司直销机构柜台受理,您可到直销机构柜台现场办理或传真委托办理。
三、投资简易流程
开立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交易手续→向本公司直销机构索取业务申请受理确认回单。
若您办理的基金交易业务是认(申)购业务,在办理前需向本公司以下直销机构结算账户
划入足额认(申)购资金:
直销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名称 大额支付号
105100005027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1001007300059507311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中关村分行
305100001057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0105014040000243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
备注:
1、汇款时,请您注明 “XXXX (投资者名称)认 (申)购XXXX (基金产品名称)资金”。
2 、汇款账户名称须与投资者同名。
3、认(申)购资金须于认(申)购当日15:00 前划出或向托管行发出划款指令,资金须于当日
17:00 前到达直销机构结算账户。
四、单据获取
您可到本公司直销机构柜台领取或登陆本公司官方网站 ( )“客户服
务” “下载专区”下载。
五、共性材料事先备案
1、材料备案适用于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等机构开立非法人机构
账户时,非法人机构户包括企业年金计划,社保基金组合,证券和基金的集合计划或专户,
保险公司、银行、信托公司等的理财产品等。非法人机构账户的开立可采取 “共性资料事先
备案,个性资料单独提供”的原则进行业务办理。
2、备案材料的有效期:备案材料在下一次更新前均为有效,但其中过期的证件如营业执
照、税务登记证需及时更新,否则备案材料视为过期。投资者对共性材料进行备案后,在有
效期内开立多个账户可不必再提供共性资料,只需提供个性化资料即可。
3、共性资料事先备案:投资者将共性资料先提交至直销柜台进行备案,产生法律证明效
力,以供各产品开立基金账户时适用。
包括但不限于:
(1) 备案资料开户申请函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4) 授权委托书
(5) 印鉴卡
(6)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7) 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8) 年金/社保托管资格证书复印件
(9) 证监会出具的证券公司取得投资者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0)证监会颁发的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批复复印件
(11)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批准托管人资格的批复复印件
投资者如需备案,需签署备案资料申请函加盖单位公章,一般情况下若是托管人需加
盖托管单位公章或托管部门业务章,并附上所需备案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表单。
备注:直销柜台不接受除 《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基金交易业务申请表》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自制交易表单,自制交易表单填写的交易要素须符合东方基金直销要求。
六、办理账户类业务所需提供表单及材料
请注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印鉴卡》、《授权委托书》、《传真协议》及
全部开户证照、证明材料均须加盖机构公章,适当性调查问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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