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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SPRFMO公约区域船舶监控系统之养护与管理措施
CMM 2.06
建立SPRFMO公約區域船監控系統之養護與管理措施
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委員會;
回顧南太平洋公海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公約之相關條,特別是第25條第(1)項(c)款及第27條第(1)項(a)款;
注意到船監控有效支持公約區域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原則及措施;
留意到委員會會員和合作非締約方(CNCPs)在促進委員會所通過養護與管理措施有效執行權利與義務;
進一步留意到船監控系統所依據之主要原則,包括該系統所處理資訊之機密性、安全性及其效率、成本效益與靈活性;
通過下列養護與管理措施,以規範SPRFMO船監控系統(委員會VMS)之執行;
SPRFMO委員會
本系統應在委員會所決定日期開始啟用,並應涵蓋南太平洋公海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公約第5條所定義之公約區域,約區域外100海浬緩衝區。
定義
為解釋與執行該等程序之目的,下列定義應適用:
「公約」係指南太平洋公海漁業資源養護與管理公約;
「公約區域」係指公約第5條所適用之區域
「委員會」係指依第6條所建立之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
自動衛星定位裝置/自動船位回報器(ALC)係指一接近即時之衛星定位發報器。
目的
SPRFMO委員會船監控系統(VMS)之目的應為有效持續監控經船旗國授權SPRFMO公約區域捕魚漁船之移動,除其他外,以支持SPRFMO養護措施之執行。
適用範圍
SPRFMO委員會應適用於公約第1條第1)項(h)款所定義之所有漁船該系統應長期固定運作。
任何會員或CNCP得要求委員會考量及同意,其國家管轄水域納入委員會VMS所涵蓋之範圍。提出該要求之會員或CNCP應自行負擔將其水域納入委員會VMS所產生之必要費用。
委員會之特性及規格
SPRFMO委員會應由SPRFMO秘書處在委員會指導下發展及掌管。
SPRFMO委員會所收資料將被安全儲存,科學次委員會亦得使用VMS資料進行分析,以支持為公約區域健全漁業管理決策委員會所要求之特定科學。
依公約第25條第1)項(c)款及第27條第1)項(a)款,在依本養護與管理措施建立時,委員會在分析成本、遵從目標及技術和其他因素後,決定漁船應透過下列方式之一或一種以上自動回報VMS資料;
透過其船旗國漁業監控中心回報至秘書處
直接回報至秘書處;或
同時回報至秘書處透過船旗國漁業監控中心回報。
委員會應考量附件1條,發展SPRFMO委員會之規則及程序,除其他外,包括:
漁船回報,包括所要求資料之規格、格式及回報頻率;
ALCs最低標準,包括自動化標準及ALCs之規格
抽測規則
ALC故障的備案;
成本回收;
成本分擔;
預防竄改之措施;
漁船、會員、CNCPs及委員會秘書處之義務與角色;及
委員會應發展與CMM .02資料標準機密性()規定一致之SPRFMO委員會資料之安全標準。自動船位發報器(ALC)
手動回報
倘自動回報失敗,委員會應發展明確的手動回報準則及範本。
倘秘書處連續48小時未收到相關資料傳送,應通知船旗國。
本養護與管理措施執行兩年後,委員會應考量效率和有效性,本養護與管理措施之執行,並需要考進一步改善此系統。
附件1
用於委員會VMS自動船位發報器(ALC)之最低標準
自動船位發報器應不受船上任何干擾而能自動且獨立地傳遞下列資料:
ALC固定獨特之識別碼:
船舶當時之地理位置(緯度及經度);
第1點b項漁船船位之日期與時間(以世界時間UTC格式表示);
漁船航及速。
前述第1點b)、c)及d)項所述資料應取自衛星定位系統。
裝設於漁船之ALC需有能力依委員會所定義之時間間距傳輸資料。
第1點所述資料應在委員會所決定之時間間距內由委員會收到。
裝設於漁船之ALC必須受保護,以維護第1點所述資料之安全和完整。
在正常運作情況下,ALC內資儲存必須安全、有保障且完整。
船旗國應確保其漁業監控中心依本養護與管理措施通過之頻率收VMS船位,且應有能力要求更高頻率的VMS資訊。漁業監控中心應具有抽測其在公約區域內每一授權漁船資訊之能力。
任何建在ALC內或其終端機軟體內以協助維修之功能,不應允許可能導致VMS運作有妥協之未授權進入ALC。
ALC應根據製造商之規格及適用標準安裝於漁船。
在正常衛星導航作業情況下,從資料傳遞所取得位置之準確度應在100平方公尺內。
ALC及/或資料傳遞服務提供者須能支援將資料傳送至多個獨立的目的地。
衛星導航解碼器及傳輸器應完全整合,並裝置在同一防竄改之實質密封機殼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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