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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本案小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最紧密联系原则2014级法律硕士(非法学)3班 陈卉 2014281060314通过对英格兰公司与苏格兰公司关于仲裁争议案例的翻译和学习,以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最紧密联系原则为视角,对于选择准据法、管辖地等问题做出一点评论。一.案例概述1965年5月10日,一家英格兰公司与一家苏格兰公司之间达成了一项关于对位于苏格兰境内的英格兰公司的工厂进行改装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双方之间产生了争议,并将其提交仲裁。而后,一方提出了上诉,并申请依照有利于己方的法律在己方所在地进行仲裁。上诉方主张合同的准据法以及仲裁的准据法都是苏格兰法,要求以苏格兰法在苏格兰对该争议进行仲裁,而被上诉方则主张该合同的准据法以及仲裁的准据法都是英格兰法,要求根据1950年的《仲裁法》的第四节在英格兰进行仲裁。随后双方协议由皇家建筑师协会主席任命仲裁员进行仲裁,但之后又就管辖权、仲裁地、仲裁程序、仲裁的适用法等一系列问题产生了分歧。期间双方以及双方的支持者提出了大量支持己方诉求的意见以及判例,但最后的认定适用苏格兰法作为合同准据法,也就是说这是一个苏格兰合同,并在苏格兰进行仲裁。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原则,它是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最普遍的原则。这一原则来源于16世纪法国的理查世。杜摩兰(1500—1566)的意思自治说。他主张契约应适用当事人自己选择的习惯,法院也应推定当事人意欲适用什么习惯于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效力。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称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双方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合意选择的特定法律。而“意思自治原则”指涉外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某一国的法律作为他们之间合同准据法的准则。该原则最初是由16世纪法国学者杜摩林在《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的。他认为,在合同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哪个习惯法时,法院应推定当事人默示的选择法的意思。这个主张即是形成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基础,该原则也体现了契约自由。当事人自主选择合同准据法是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表现,采用该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有以下两个优势:第一,有利于当事人预知行为的后果,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第二,有利于争议的迅速解决,因为当事人在合同缔结时已经约定了发生争议后应适用的法律①。在本案中,上诉方认为,首先,当事人选择R.I.B.A.合同形式不能说明是其希望合同受英格兰法律管辖。其次,当事人在英格兰提起诉讼仅仅是基于方便,与确定合同准据法无关。最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默许争议在苏格兰进行仲裁的意思表示。然而被上诉方则持反对意见,其认为,首先,这是一个以英国形式制定的合同。其次,在仲裁协议中,被上诉人在两处提出参考1950年仲裁法。由于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准据法以及仲裁的准据法均没有作出明示切确定的选择,导致了无法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造成了之后一系列争议的存在与解决的困难。三.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叫最强联系原则,重力中心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这些因素通常包括当事人的出生地、惯常居所地、住所地、形式政治权利或从事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个人的意愿等。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最早确立最密切联系原则②。在本案中,由于存在着对于合同的准据法以及仲裁的准据法的争议,而当事人双方没有对这两个方面的争议作出明示且明确的选择,所以只能根据案中一系列的事实,最后由法院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对合同的准据法以及仲裁的准据法作出了认定。由于合同履行地是苏格兰,承包商是苏格兰主体,雇佣的工人是苏格兰人,并且英格兰公司也位于苏格兰境内。此外,仲裁是在苏格兰进行的,采用了苏格兰形式的诉讼程序,双方也并未对此提出任何反对意见,这些事实都充分地表明双方已经同意仲裁程序按照苏格兰法进行仲裁。依据以上事实,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认定合同的准据法为苏格兰法,仲裁的准据法为苏格兰法。四.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关系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之间的关系,应当认为,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或辅助方法而存在的。也就是说,就一具体的争议而言,只有在双方当事人没有做出明确的选择,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无法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时,才可以就争议,根据具体事实,依照最密切联系原则,来认定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在本案中,在双方当事人无法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明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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