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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制建设和完善
教育法制的建设与完善;一、教育法制概述二、我国教育法制历史沿革三、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的成效与不足四、对未来我国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思考;(一)教育法制的概念(二)教育法制的社会基础(三)教育法制的基本原则(四)教育法制的基本内容;法 制;;
教育法制的意义与作用
教育法制建设是教育事业持续稳步发展的保证,教育法制的根本意义在于保证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其意义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促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推进教育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1 社会整体法制建设水平和道德水平提高
2 教育资源的合理整合与配置
3 教育观念现代化
4 全体公民具有较高的教育法律意识;基本原则
1 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原则
2 国家法制统一原则
3 保障教育公益性原则
4 教育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原则
5 保障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1 教育立法制度
2 教育执法制度
3 教育守法制度
4 教育法制监督制度 ; 教育立法制度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教育法规的活动。
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前提条件。; 教育执法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所属的工作人员适用教育法律规范进行教育管理活动和教育司法活动。
是实现依法治教的中心内容。 ; 教育守法就是指对教育法规遵守。
教育守法制度是不同的社会主体严格依照有关教育法律规范享受教育权利,履行教育义务的保障机制。
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基础。; 教育法制监督即教育法规实施的监督,即各级各类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依法对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及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
教育法制监督包含的要件:①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②监督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各种教育法制监督的对象。③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执法监督和守法监督。
教育法制监督依监督的主体及其监督的方式可分为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社会组织监督、政党监督和公民监督。 ;(一)我国古代教育法制(1840年以前的奴隶社会时期和封建社会时期)的发展及其特点
没有形成独立的教育法制,而是与行政法制合为一体,并服从于君主专制的政治制度。
(二)我国近代教育法制(主要指清末)的发展及其特点
清末的教育法制,是以“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为指导思想建立起来的,清末教育法规的立法权限虽仍主要掌握在封建皇帝手中,但已经开始采用资产阶级法律形式和原则,具有资产阶级法律意味,改变了过去以习惯法为主的传统做法,加强了教育法规的普遍约束力,是我国近代教育立法的开端。
清末教育法规的内容已具有系统化特点:
一是确立了系统的学校教育制度。如1903年颁发的《奏定学堂章程》由《学务纲要》、《教员任用章程》、《各学堂管理通则》以及包括家庭教育、普通教育、师范教育、实业教育、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级各类学校章程等二十余册组成,首次以专门法令形式系统规定了学校体系及各级各类学校的培养目标。
二是确立了统一的教育宗旨。如1903年的《学务纲要》确立了“各学校均应钦遵谕旨,以端正趋向,造就通才为宗旨。”
三是确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教育行政系统。如1905年,设立学部,并由学部颁发了一系列教育行政法令,归并了国子监,规定了学部及各省学务官制,使教育行政机构与学校实体实现了分离,开始了教育管理向制度化、规范化的转轨。; 虽然清末已有比较完备的教育法规,但由于这些法规的内容大多是盲目抄袭国外,并未考虑我国的实际国情,仅仅是从统治者的需要出发,反映了清末统治者的意愿,教育法规还保留有不少旧教育的痕迹和封建主义的色彩,因此推行起来困难重重,有些根本无法实施。但是,清末的教育立法毕竟确立了现代教育制度在中国的地位,促进了现代学校的发展,为民国时期的学校教育奠定了基础。;
(四)新中国教育法制的发展
1 第一阶段(1949--1956)新中国教育法制建设的开端
2 第二阶段(1957--1976)教育法制建设跌入低谷
3 第三阶段(1978-- )教育法制建设健康发展时期
; 这一时期教育立法的主要任务:收回了教育主权,妥善接收了全国的学校,取消了国民党对学校的统治,建立起社会主义的教育制度。
主要的教育立法: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国纲领,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其中关于教育的条文为新中国的教育规定了基本的方向和政策。
·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会议通过的决议根据《中国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以老解放区的教育经验为基础,吸收旧中国教育有用的经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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