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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pdf

2017年3月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Mar.2017 ofInner Normal Science) V01.46No.2 第46卷第2期 Journal MongoliaUniversity(PhilosophySocial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 黄武基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摘 要]准确理解《刑法》第133条“逃逸致人死亡”之规定,首先应该厘清“逃逸”的定义、交通肇事后逃逸 的情形所涉及的行为个数、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法条性质以及行为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所持的心理态 度等问题。刑法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立法规定在于敦促行为人救助被害人,据此应当将“逃逸”解释为“不履行 救助被害人的义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下涉及两个行为,一是交通肇事行为本身,二是“逃逸”行 为,即不救助被害人。在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中,要适用刑法第133条“逃逸致人死亡”之规定,行为人对于被害 人的死亡结果仅能是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属于结合犯,是交通肇事罪与 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结合。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结合犯 [中图分类号]:D914.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623(2017)02一0064一04 DoI:10.3969/j.issn.1001—7623.2017.02.014 基于刑法规范正当目的的考量,我国《刑法》第 一、“逃逸致人死亡”情形下的行为个数 133条之所以将“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升格 条件的实质理由在于敦促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积极 行为个数的厘清对于区分交通肇事后逃逸成立 履行对被害人相应的救助义务。因此,应当以不作 一罪还是数罪以及刑法第133条后半段的法条性 为为核心对逃逸进行实质地解释与认定,即逃逸是 质,具有重要意义。若认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 指行为人不履行救助被害人的义务。简言之,行为 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下只涉及一个行为,那么行为人 人“不救助被害人”(不作为)即为《刑法》第133条规的该行为只能成立一罪:如果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 定的“逃逸”。[1”22 的结果具有故意,行为人的行为则成立不作为的故 成立交通肇事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交通 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对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仅具 运输管理法规并且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 有过失,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则可能成立交通肇事罪, 失。本文所讨论的乃是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结合 适用第三档法定刑的规定,属于结果加重犯。相反, 逃逸的定义,逃逸致人死亡只存在于以下情形中:在 若认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下 交通肇事行为所导致的实害结果中,须存在有被害 涉及两个行为,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则可能成立数罪: 人受伤的情形,并且履行救助义务有可能避免受伤 如果行为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出于故意,那 的被害人死亡。在交通肇事行为单纯造成财产损失 么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成立交通肇事罪与不作为的故 而无人员伤亡或者肇事行为导致被害人全部当场死 意杀人罪两罪;如果行为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 亡的情况下,不存在逃逸。因为逃逸乃是指不履行 仅仅是出于过失,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则成立交通肇 救助被害人的义务,在前面所列情形中,没有救助被 事罪,适用第三档法定刑的规定,属于结合犯,是交 害人的需要或者救助行为已无必要。不存在逃逸行 通肇事罪与不作为的过失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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