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卫汗之可也.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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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卫汗之可也

“在卫汗之可也”探析 □ 顾伟民 浙江省湖州市中医院   “在卫汗之可也”一句,出自《温热论》第8条。《温热论》由叶天士口述,其门人顾景文整理,原文为“大凡看法,卫之后方言气,营之后方言血。在卫汗之可也,到气才可清气,人营尤可透热转气……入血就恐耗血动血,直须凉血散血……否则前后不循缓急之法,虑其动手便错,反致慌张矣”。长期以来,该条文对温病不同阶段的治疗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然而,对“在卫汗之可也”,温病学派争议却颇多,笔者通过对该条文的解读后发现,其中蕴涵着深刻的内容,反映了叶氏对研究温病之透彻、立法之精当、用心之良苦。   “卫”非等同表证   《温热论》云:“温邪则热变最速,未传心包,邪尚在肺,肺主气,其合皮毛,故云在表,在表初用辛凉轻剂,挟风则加入薄荷、牛蒡之属;挟湿加芦根、滑石之流,或透风于热外,或渗湿于热下,不与热相搏,势必孤矣”。其中所论“在表初用辛凉轻剂”的“在表”,也是后世普遍认为就是“温病表证”(卫分证),其实是有误的。从其上下文来看,此处所说的“在表”,是指温邪热变在表,只有出现“挟风”或“挟湿”兼证时,才是“表证”,故而“加入薄荷、牛蒡之属”或“加芦根、滑石之流”予辛凉散风解表。   叶氏“肺主气,其合皮毛,故云在表”的论述,反映出来的病位是在“肺”,而不是在“表”。“在卫汗之可也”之“在卫”的意义,当是指温热病中,卫气营血4个阶段中的1个阶段而已。为此,叶氏只有“在卫”和“在表”之说,而从未有“表证”之言,所谓“温病表证”的提法,在当时是不存在的。   后世温病学派把感受温热之邪而出现的以发热、微恶风寒、头痛、无汗或少汗、口微渴、舌边尖红、苔薄白、脉浮数等一系列肺卫郁热病变称为“卫分证”,即所谓“温热表证”,与叶氏所说的“在表”、“在卫”仍是有区别的。叶氏所谓的“在卫”,除此之外还应包括“湿与温合,蒸郁而蒙蔽于上,清窍为之壅塞”的发热、恶寒、头痛沉重、无汗等“湿热表证”及外感暑湿之邪,复为寒凉郁闭的身热头晕、恶寒、无汗、恶心欲吐、胸脘满闷、舌白腻、脉濡滑之“暑湿表证”。   汗之非等同发汗   叶氏认为,“卫气营血”是反映温热病中,浅深轻重的4个不同阶段。温热邪气“在卫”,正气尚强,正邪交争于“卫”,病势轻,病位浅,“汗之可也”;此处的“汗之”,并非等同于表证发汗。众所周知,明清以前,表证发汗都遵从《黄帝内经》“发表不远热”的宗旨,代表人物张仲景,其做法为辛温药加温覆,代表方如麻黄汤、桂枝汤。至刘河间善用辛凉,其著《素问玄机原病式》,所提出“辛凉”主要还是针对当时医者滥用辛甘热药治疗热性病而设,并非用于表证阶段,更非用于温热病之“在卫”阶段。叶氏根据温邪的致病特点,故在《温热论》中提出:“辨卫气营血虽与伤寒同,若论治法则与伤寒大异也”。   温邪犯人,由口鼻而人,始于手太阴,病位在肺。由于“肺主气属卫”,肺、卫气、皮毛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奠定了其互为影响的基础。在生理情况下,肺主宣发,卫气布散于体表,以发挥温分肉、肥腠理、充皮肤、司开合、卫体表、御外邪之功能;《灵枢·本藏》云:“卫气者,所以温分肉,肥腠理,充皮肤,司开阖者也”。其中司开阖,强调的是卫气对皮肤、汗孔、毫毛的调控作用,即卫气具有调节体温,控制汗液排泄的作用。   汗为津液所化生,《素问·阴阳别论》云:“阳加于阴谓之汗”,可见汗是卫阳蒸发津液的结果,出汗是津液排泄的途径之—,也是机体散热的一种方式;在病理情况下,温热之邪犯肺,由肺及卫,肺卫气郁,不能向上、向表宣发,从而出现肺失宣发,卫气开阖不得,体表调节功能失常,体温、汗出失调等病理反应。   因此,叶氏提出“在表初用辛凉轻剂,挟风则加入薄荷、牛蒡之属”的“汗之”方法,以解温热“在卫”之证。“辛凉轻剂”,并非是直接发汗剂,其实质是通过辛能宣郁,凉可清热,以清解肺卫热邪。另从古汉语语法上分析,“汗之”之“汗”,为名词使动用法,即“使之自然微微汗出”的意思。叶氏又用“可也”2字,进一步强调了,只要通过“辛凉轻剂”对“在卫”阶段的温热之邪的治疗,“使之自然微微汗出”就可以了。叶氏为了避免后者对其论点的误解,用古汉语语法进行修饰,真可谓是用心良苦。   “汗之”具体运用   对于“在卫”的治疗,叶氏认为:“在表初用辛凉轻剂,挟风则加入薄荷、牛蒡之属;挟湿加芦根、滑石之流,或透风于热外,或渗湿于热下,不与热相搏,势必孤矣”。又说:“黄苔不甚厚而滑者,热未伤津,犹可清热透表”。可以看出,“汗之”即辛凉开肺、宣透郁热,以达到肺卫开达,气机畅通,郁热透散,温热之邪随汗而解的“清热透表”法。   具体运用如下:温热“在卫”表证,症见:发热、微恶风寒,头痛,无汗或少汗,口微渴,舌边尖红,苔薄白,脉浮数。方用银翘散加减,取其辛散、宣肺退热,“透风于热外”。湿热“在卫”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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