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推动技专校院教师进行产业研习或研究办法.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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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推动技专校院教师进行产业研习或研究办法

教育部 推動技專校院教師進行 產業研習或研究辦法之說明 教育部區域產學合作中心-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前言  依據104年1月14日制定公布之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6條 第一項規定:「技職校院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 、專 業及技術人員或專業及技術教師 ,每任教滿六年應至與 技職校院合作機構或任教領域有關之產業,進行半年以 上與專業或技術有關之研習或研究,相關研習或研究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本部於104年11月18日訂定發布施行「技專校院教師進 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 依據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26條第二項規定:研習或研究 期間,技職校院應保留職務 、支付薪給 、給予公假 ,並 事先簽訂契約書(約定研習或研究起迄年月日、服務義務、 違反規定應償還費用之條件、核計基準及強制執行等事 項) 。 2/26 法規說明-適用對象  專科學校 、技術學院及科技大學任教專業科目或技術科 目之專任教師 、專業及技術人員 、專業及技術教師 。  以是否任教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為判斷標準 : →受聘於通識教育中心之專任教師,如有在系所教授專業科目,該名教師 亦應依法規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  專業科目及技術科目之認定基準,由學校定之。 3/26 適用對象說明  凡是技專校院專任之教師、專業及技術 未具實 人員、專業及技術教師,且有任教專業 兼任行政 務經驗 科目或技術科目,皆需依辦法進行產業 職教師 研習或研究。 教師  學校應考量不同類型教師之狀況,定明 相關適用規定,並納入校內辦法。  學校可依各教師情形(含具實務經驗情形、 已具實務 他校轉任 課務狀況、擔任行政職情形等) ,排定教 其他 經驗教師 教師 師之適用研習形式及研習期程。 轉任教師研習或研 究經驗採計應依轉 復職 入學校規定 新聘教師 教師 新聘教師應完成研習 或研究時間,以其聘 任起始日計算6年 4/26 法規說明-研習或研究期間之採計  研習或研究期間,得以連續或累計方式採計(各形式 可搭配累計) 。  採計規定(自104年11月20 日起) : 形式(一)教師至合作機構或產業 • 以教師實地服務或研究期間計算 實地服務或研究 以實地服務或研習契約期程採計 形式(二)教師與合作機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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