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圣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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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圣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公司依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組織,定名為:「志聖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 第 二 條:本公司營業項目如下: 一、電子、紡織、塑膠、橡膠、印刷、化工、航太等工業用定溫加熱設備及配 件機械之製造、銷售。 二、紫外線乾燥機、晒版機、曝光機、環境試驗設備、工業乾燥烤箱、紅外線 乾燥機、輸送烘乾機、精密試驗烤箱、恆溫恆濕箱﹝室﹞、高溫爐、電熱 板、真空烤箱、焊鍚爐、真空含浸器、冷熱衝擊試驗機、自動沖孔預熱機、 無塵室用烤箱、自動曝光設備、紫外線表面清潔機等之加工製造買賣業務。 三、代理國內外廠商前項有關產品之報價投標經銷業務。 四、E604010 機械安裝業。 五、CB01990 其他機械製造業(自動化設備)。 六、CE01030 光學儀器製造。 七、CB01010 機械製造業。 八 、CC0110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 九、F40102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 十、F401010 國際貿易業。 十一、I199990 其他顧問服務業。 十二、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第 三 條:本公司總機構設於台灣省台北縣,必要時得經董事會決議在國內外設立分公司、 工廠、營業所或連絡處等分支機構。 第 四 條:本公司與同業間及關係企業間得相互對外保證,惟須依據本公司「對外背書保 證辦法」提請董事會通過同意之。 第 五 條:本公司轉投資他公司而為有限責任股東時,所有投資總額得不受公司法第十三 條之限制,惟應依「購置及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辦理之。 第 二 章 股 份 第 七 條: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壹拾叁億肆仟柒佰萬元整,分為普通股壹億叁仟肆 佰柒拾萬股,每股新台幣十元整,其中未發行股份,授權董事會分次發之。前 項股份總額保留新台幣陸仟萬元供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轉換股份,共計陸佰 萬股,每股新台幣十元,授權董事會分次發行。 第 八 條:本公司之股票概為記名式,經載明下列各項,由董事長及董事二人以上簽名或 蓋章,並加編號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一、公司名稱。 二、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 三、發行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四、本次發行股數。 五、股票發行之年、月、日。 本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發行新股時,股票得就該次發行總數合併印製或 得免印製股票,並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保管或登錄。 第 九 條:股東應用其本名,如為政府機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記載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 僅載代表人;股東應將本名或名稱、居住所及印鑑卡一併送交本公司股務承辦 人存檔,其變更時亦同,嗣後股東向本公司領取股利或以書面行使其他權利時, 均以留存之資料及印鑑為憑。 第 十 條:股票轉讓、過戶、繼承、贈與及遺失、毀滅等情事,依公司法及有關法令辦理 之。股票因遺失或其他事由之換發或補發時,本公司得酌收工本費。 第 十一 條:每屆股東常會前六十日內及股東臨時會前三十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紅利或其他 利益之基準日前五日內停止辦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 第 三 章 股 東 會 第 十二 條:股東會分為常會及臨時會兩種: 一、常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由董事會召開之。 二、臨時會於必要時依相關法令召集之。 第 十三 條: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開會三十日前,臨時會召集應於開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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