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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文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四川文理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
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意识和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 号)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
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 “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
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
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
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个人私自在
校外勤工助学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本条例中的 “学生”是指取得四川文理学院正式学籍的
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不含留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协调校
内有关职能部门为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具体负责全
校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各用工部门(处级部门)配合和
协助学生工作部(处)做好勤工助学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的职责
(一)协调校内各部门,发布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负责审核及报送勤工助学工资报表;
(四)检查指导用工部门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用工部门的职责
(一)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的申报和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选拔;
(二)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安全教育,用工考核;
(三)负责编制和报送用工考勤记录;
(四)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负责学
生劳动安全。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九条 设岗基本原则
(一)有利于培养学生自强、自立、自尊精神;
(二)有利于建设和谐校园,营造育人氛围;
(三)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
(四)不能与学生的学习时间产生冲突;
(五)不能替代校内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六)任何部门和个人非公务一律不得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七)用工部门本着“谁申请、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不得
随意调岗、换岗。
第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勤工助学岗位可在教学服务、科研服务、管理服务、校园建设、
实验室建设、卫生服务等项目上设置,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
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采取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形式。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及以上的岗位。根据用工性质
及工作岗位分为(A 类)顶岗实习岗位,(B 类)每月工作时间达到
30-40 个工时的岗位,(C 类)每月工作时间达到20-30个工时的岗位;
(二)临时岗位(D 类)是指不具有长期性和固定性,通过一次
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包含寒暑假期间设置的
岗位。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岗位申报与核定
(一)固定岗位申报、核定工作一年进行一次。各用工部门于每
年6 月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向学生工作部(处)申报下
一学年的用人计划,按要求填写《四川文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
置申报表》,说明所需岗位名称、岗位类别、岗位数、岗位职责,经
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工作部(处)组织
汇总初审,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批准后确立。
(二)每年9 月前,在学生工作部(处)网页上向全校公开发布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情况。
(三)各部门应在用工前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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