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职工医疗补助基金实施办法(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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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职工医疗补助基金实施办法(修订)

东北林业大学职工医疗补助基金实施办法 (修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切实提高职 工幸福指数,有效减轻职工医疗负担,结合我校职工在就医过程 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具体困难,现对《东北林业大学职工医疗保 险补助基金实施办法》(东林校人〔2009 〕13 号)进行修订,具 体内容如下。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东北林业大学参加黑龙江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的在岗在编人员、学校人事代理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住院医疗补助 医院级别要求:补助对象在三级医院及学校医院住院方可 申请医疗补助基金(含急诊住院、自由转诊住院、转诊转院住 院)。因地域因素,在尚志市人民医院、黑龙江省林业第二医院 住院的人员,经黑龙江省社会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 办理异地定居手续并在所选定点医院住院的人员,也可申请学校 医疗补助基金。 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因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省医 保局按规定报销后,一个年度内个人自负费用累计在 5000 元以 —1— 上的部分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在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不含医用材料)的个 人自负费用给予95%的补助; 2.在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普通医用材料个人自 负费用及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费用,给予50%的补助; 3.涉及使用特殊医用材料的(含体内置换器官、体内置放 材料),其费用按省医保局规定,为完全个人自负或有国家普及 型标准限价的,对个人自负费用给予30%的补助。 (二)门诊医疗补助 在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对以下三种 情况给予补助。 1.门诊特殊治疗中癌症放化疗、门诊透析用药、器官移植 后抗排异用药等治疗的费用,学校根据省医保局返还的《黑龙江 省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药费报销单》,对个人自负费用给予 75%的补助,每人一个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为2 万元。 2 .因危、急、重病在医院急诊门诊抢救后转住院继续治 疗,对急诊门诊医疗费用给予80%的补助,每人一个年度最高补 助限额为1 万元。 3.因所患疾病需要在门诊进行手术治疗,经学校医院审批 同意,并开具转院手续,其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 800 元的,对800 元以上的部分给予80%的补助,每人一个年度最高 —2— 补助限额为1 万元。 (三)工(公)伤、职业病医疗补助 根据省医保局相关文件规定,工 (公)伤、职业病患者在工 (公)伤医疗期内,在受伤部位所发生相关治疗个人承担的费用 中需由学校报销的部分可使用职工医疗补助基金。 (四)劳模医疗补助 根据《关于提高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医疗待遇的通知》(黑社 医函〔2007 〕25 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发 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经省医保局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 5000 元及以下部分给予20% 的补助,5000 元以上的部分参照住 院医疗补助办法执行。 国家“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按照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标准 执行,哈尔滨市劳动模范参照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标准执行。 三、基金来源 学校计划投入本年度学校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0%作为 职工医疗补助基金,在学校计划财务处设立账户,专款专用,结 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管理机构 学校设立职工医疗补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 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 室,办公室设在人事与专家工作处,具体负责职工医疗补助基金 —3— 的管理和审批,受理个人申请、审核材料、办理相关手续等事 宜。 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主 任:李 斌 成 员:王玉龙 孔庆滨 田 海 李长松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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