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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职工医疗补助基金实施办法(修订)
东北林业大学职工医疗补助基金实施办法
(修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切实提高职
工幸福指数,有效减轻职工医疗负担,结合我校职工在就医过程
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具体困难,现对《东北林业大学职工医疗保
险补助基金实施办法》(东林校人〔2009 〕13 号)进行修订,具
体内容如下。
一、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东北林业大学参加黑龙江省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的在岗在编人员、学校人事代理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住院医疗补助
医院级别要求:补助对象在三级医院及学校医院住院方可
申请医疗补助基金(含急诊住院、自由转诊住院、转诊转院住
院)。因地域因素,在尚志市人民医院、黑龙江省林业第二医院
住院的人员,经黑龙江省社会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省医保局)
办理异地定居手续并在所选定点医院住院的人员,也可申请学校
医疗补助基金。
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因疾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经省医
保局按规定报销后,一个年度内个人自负费用累计在 5000 元以
—1—
上的部分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在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不含医用材料)的个
人自负费用给予95%的补助;
2.在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普通医用材料个人自
负费用及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费用,给予50%的补助;
3.涉及使用特殊医用材料的(含体内置换器官、体内置放
材料),其费用按省医保局规定,为完全个人自负或有国家普及
型标准限价的,对个人自负费用给予30%的补助。
(二)门诊医疗补助
在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对以下三种
情况给予补助。
1.门诊特殊治疗中癌症放化疗、门诊透析用药、器官移植
后抗排异用药等治疗的费用,学校根据省医保局返还的《黑龙江
省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药费报销单》,对个人自负费用给予
75%的补助,每人一个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为2 万元。
2 .因危、急、重病在医院急诊门诊抢救后转住院继续治
疗,对急诊门诊医疗费用给予80%的补助,每人一个年度最高补
助限额为1 万元。
3.因所患疾病需要在门诊进行手术治疗,经学校医院审批
同意,并开具转院手续,其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 800
元的,对800 元以上的部分给予80%的补助,每人一个年度最高
—2—
补助限额为1 万元。
(三)工(公)伤、职业病医疗补助
根据省医保局相关文件规定,工 (公)伤、职业病患者在工
(公)伤医疗期内,在受伤部位所发生相关治疗个人承担的费用
中需由学校报销的部分可使用职工医疗补助基金。
(四)劳模医疗补助
根据《关于提高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医疗待遇的通知》(黑社
医函〔2007 〕25 号)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发
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经省医保局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
5000 元及以下部分给予20% 的补助,5000 元以上的部分参照住
院医疗补助办法执行。
国家“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按照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标准
执行,哈尔滨市劳动模范参照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标准执行。
三、基金来源
学校计划投入本年度学校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0%作为
职工医疗补助基金,在学校计划财务处设立账户,专款专用,结
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管理机构
学校设立职工医疗补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
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
室,办公室设在人事与专家工作处,具体负责职工医疗补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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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理和审批,受理个人申请、审核材料、办理相关手续等事
宜。
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主 任:李 斌
成 员:王玉龙 孔庆滨 田 海 李长松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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