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校务基金之基岓理念.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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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校务基金之基岓理念

壹、校務基金之基本理念 壹○一問:何謂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 答:教育部為因應高等教育發展趨勢,提升教育品質,增進教育績效,特依據國 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附錄一)及預算法(附錄二)之規定,循預算程 序設置,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特種基金,一切收支均納入基金,依法辦理,其收 支、保管及運用設置管理委員會管理,並由校務會議下所設置之經費稽核委員會 監督。 壹○二問:實施校務基金制度基本理念為何? 答:一、落實大學自主:現行公務預算體制下,經費來源完全由政府編列預算, 學校依計畫申請經費,執行預算。在各種政府法令限制下,歲入收取、經費存儲、 使用較缺乏彈性,今大學自主已蔚為風潮,藉由校務基金制度之實施,賦予學校 更大自主空間,為必然之趨勢。 二、增加預算編製及執行彈性:公務預算體制,預算超收須全數繳庫,決算剩餘 無法保存,預算執行缺乏彈性,致國立大學校院整體及計畫性受到限制。今實施 校務基金制度,即為改善上述缺失,促使學校開源節流,評估資源使用效能,完 整規劃未來發展方向。 三、紓解政府財政壓力:近來國家財政吃緊,公共建設、社會福利等支出大幅增 加,而稅收並未相對成長,政府預算赤字攀升,財政日益困難。校務基金存儲, 增加孳息收入,提升基金作業效率,吸收社會資源投入教育事業等等,均有助於 學校可運用資金增加,政府財政亦可獲得紓解。 四、教育資源分配合理化:在教育資源有限及近年來民間對中、小學教育、私立 學校及技職教育等應加強補助之要求下,如何使教育資源分配更趨合理化遂為重 要課題。民國八十六年憲法修正,取消教科文百分之十五預算保障,更加突顯有 限的教育資源配置問題。國立大專院校實施校務基金制度,有助於學校整體經 營,鼓勵開闢財源,建立捐助興學正常管道,健全財務規劃,積極推動建教合作 及推廣教育,加強社會服務……等優點,政府於培植其提高財務自籌能力,善盡 社會責任之餘,方能有效合理分配教育資源,健全國家教育發展。 壹○三問:校務基金預算體系運作上之特性為何? 答: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附錄二)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 屬單位預算,其特性為: 一、除國庫撥補額及政府輔助收入外,法定預算僅代表一項執行計畫之承諾,並 不代表一項政府提供之可用資源。 二、依受益付費原則,除特殊項目外,成本與費用可依預算法第八十七條、第八 十九條及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之規定,不受法定預算額度限制,按作 業量伸算,並列入年度決算辦理。 三、年度賸餘,按「中央政府非營業基金賸餘解庫及短絀填補注意事項」分配後, 留供基金循環運用。 四、僅將國庫撥補額及政府輔助收入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 壹○四問:校務基金預算與公務預算運作有何異同? 壹○五問:校務基金與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之差異為何? 壹○六問:各國立大專院校是否得成立財團法人?如已設立,應如何處理? 答:一、依據教育部八十四年十一月四日台(八四)會一字第0五四二0九號函 (附錄三)示,為貫徹校務基金制度之推展,國立大專院校申請籌設與學校業務 有關或重疊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教育部一律不予同意。對各國立大專院校目前已 設立之財團法人基金會,應採下列措施: ﹙一﹚由各校視未來校務基金運作狀況,自行決定是否予以裁撤,如經決定繼續 運作之財團法人基金會,其業務與校務基金有關或重疊者,應予明確劃分,其屬 學校得以辦理之業務,均納入學校校務基金收支處理,不得移轉或交由相關財團 法人基金會辦理。 (二)學校借用場地、人力予財團法人基金會運作者,應切實依照相關法令及學 校作業規定辦理;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並宜明定契約妥予規範,另學校專任人員 兼任基金會職務者,亦應符合人事法令之規定。 二、教育部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台(八七)社四字第八七一三五七一一號函(附 錄四)及八十八年二月一日台(八八)社四字第八八00八二四七號函(附錄五), 多次函知學校及相關單位重申上開意旨。 三、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附錄六)第二十條已明定:學校或 校內單位不得再申請籌設財團法人。對各國立大專院校已設立之財團法人應如何 處理,其情形同前述財團法人基金會之處理方式。 ※學校場地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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