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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关税久拖未决原因及应对策略
碳关税久拖未决原因及应对策略一、“碳关税”的由来 “碳关税”也称“边境碳调节”,最早是由欧洲国家提出的,指欧盟国家应针对《京都议定书》框架外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以应对欧盟实行排放交易计划(Emission Trading Scheme)后本地生产商面临没有实施减排计划国家进口品的竞争力问题,其中也包括来自美国的商品。 欧洲实施减排政策时间较长,最先提出边境碳调节议题并不奇怪。但欧盟内部对此议题的意见并不统一。尽管如此,现在这一想法在欧盟各国领导人之间正在逐渐被接受,“因为它越来越得到理解,不是作为一种保护主义措施”,而是作为一种“重新平衡自由贸易条件与竞争关系”的方式。欧盟在为推动碳关税大造舆论的同时,也在加紧为推动碳关税做技术方面的准备。 相比之下,美国对碳关税的引入较为欢迎。众议院已通过《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其主要目的是建立美国的排放交易系统,但同时要求对来自排放要求宽松的国家的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按照这个议案的要求,如果美国总统没有就减少全球碳排放达成国际协定,碳关税将于2018年开始实施。当前参议院正考虑的另一部类似法规是《清洁能源工作和美国电力法案》,其中再次提到碳关税。无论最终众议院和参议院通过哪部议案,其中都将包含保持美国和外国生产商之间的“公平竞争”的条款,这可以看作是实施边境调节措施的一个毫无掩饰的说法。 二、碳关税至今尚未实施的原因 目前提出的关于碳关税的征收措施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对来自没有承担量化减排义务国家的进口产品加征碳税,使税收标准达到与本国产品同样的水平。同时,允许实施减排措施的出口国对国内生产的出口产品进行相应的税收返回,以保证该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另一种是要求产品的进口商或国外出口商基于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从国际碳市场购买相应的碳排放额度或信用,使其等量于本国的生产商。 (一)碳关税是否违背WTO规则还没有定论 不同国家设计的碳关税的征收方式和标准不同,其性质也存在多样化,因此作为判断依据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具体条款也有相应区别。但认为碳关税违背WTO规则的,普遍援引的是规则中的第一条的最惠国条款和第三条的国民待遇条款,前者要求一个国家对来自WTO成员国的进口产品提供相同的待遇,后者要求对进口产品与本国产品拥有一样的待遇。但无论碳关税最终被WTO争端解决机构判定违背哪个条款,都无损于碳关税实施方援引第20条,“任何WTO成员都可以采取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b)和采取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有关措施(g)”两款进行豁免辩护。因此,WTO很难就一项涉及如此众多不同政策、可能会违背现有WTO协议的边境措施得出结论,能否列入环境例外条款也要取决于争端解决专家组对规则解释的严与松了。从目前看,碳关税是否符合WTO规则尚不明确。 (二)执行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政策制定者必须巧妙设计各项政策,以确保成本最小化、收益最大化。但经在大量讨论和研究发现,无论哪一种“碳关税”机制执行起来都困难重重。首先,碳关税的有效性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其次,执行碳关税需要进行复杂的管理安排,对产品内碳含量的计算也存在极大争议;第三,执行过程中会面临大量的政治经济的不确定性问题;第四,执行中会受到既得利益者的干扰,影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还有可能将边境调节税转化为贸易保护工具。 1.执行碳关税首先需要设立规则。 至少需要为四个方面的工作设立规章制度:第一,确定敏感行业,确定分析单位(如一个国家、一个行业或企业)及分析时间。第二,为确保碳关税的实施,必须设立相应的实施程序和标准。第三,必须规定调查过程。当对进出口的某一产品碳含量存在异议时,要根据相应规定,启动调查程序,决定是否对该产品加征碳关税。第四,设立一个运行碳关税的组织,其工作人员既要了解企业,又能秉公办事,对结果做出中立判断。这四方面的工作都需要进行大量的数据采集和分析,而且由于数据经常缺少统一形式,还需要对数据进行验证。另外,由于数据的收集不得不从相关利益方企业得到,所以也需要对数据信息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校验。同时,所作的任何一项政策选择都必须考虑到行业特点,包括成本结构、国际竞争、技术现状等复杂因素。这些工作都需要时间。 2.涉及进口产品中内含碳量的计算问题也非常难。 分析表明,不同生产过程存在大量影响碳排放的因素,生产商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生产过程中碳排放少,从而影响因素的变化,而影响因素变化的原因可以是多种多样的。计算方面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利益相关者影响信息提供过程及特定计算方法的采用。是否能准确测量碳含量是个难题。 有人以“进口品碳含量为征税基础的贸易规则不能对称地适用于出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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