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轮胎意外单独损失综合保险条款华泰财产保.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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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轮胎意外单独损失综合保险条款华泰财产保

机动车轮胎意外单独损失综合保险条款-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机动车轮胎意外单独损失综合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 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轮胎是指保险单载明的7 座 (含7 座)以下非营运乘用车原厂配置轮胎。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保险人是指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不含港、澳、台地区)道路行驶过程 中,因意外事故造成其轮胎单独损坏,对损坏的轮胎,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负责赔偿: (一)损坏轮胎可以修复的,保险人安排其进入指定场所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修复费用以本保险合同约定 的赔偿限额为限; (二)损坏轮胎无法修复的,保险人安排其进入指定场所更换轮胎。更换轮胎为与车辆原厂配置轮胎相同品牌型号的轮胎, 更换费用以车辆原厂配置轮胎的价格为准,更换数量及费用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所导致的损失; (三)保险车辆被盗抢后,处在被保险人对其失去掌控期间所发生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在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所发生的损失; (五)被保险人在精神错乱、病理性痴呆等情况下发生的损失; (六)轮胎的胎面花纹任何一部分磨损到不足1.6 毫米情形下发生的损失; (七)未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轮胎损失; (八)未伤及轮胎结构和安全性的表面损害; (九)轮胎单独被盗的损失; (十)非轮胎单独损毁情形下发生的任何损失; (十一)由于车辆碰撞、被盗、使用雪地链条、爆炸、闪电、地震、火灾、风暴、飓风、水灾、蓄意破坏、暴乱、战争 等因素而导致的损失; (十二)由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 a. 依法由轮胎制造商,安装方或修理方承担的责任; b. 由于机械故障造成的轮胎损坏(例如撑杆损坏,轮胎四轮定位失误,动平衡失误等),或汽车部件造成的轮胎损坏(如 挡泥板、排气管、弹簧等); c. 轮胎正面或侧面的干裂、剥裂或皲裂伤; d. 在非道路行驶中发生的任何损失。 (十三)轮胎属翻新或翻修的,其发生的任何损失; (十四)除轮胎修复、更换及平衡检测费用以外的其他任何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修理、更换轮胎的; (二)机动车轮胎为实心轮胎的; (三)由于不能使用车辆而造成的其他费用,比如车辆存放费和拖车费; (四)事先存在的,事后发生的,附带的和二次的损害。 1 机动车轮胎意外单独损失综合保险条款-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赔偿限额 第七条 每个轮胎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更换轮胎次数不超过 4 次。 未在保险人指定场所修理、更换轮胎的,每次事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免赔比例为40%。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非另有约定,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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