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第三种工业区土地附条件允许许用一般商业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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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第三种工业区土地附条件允许许用一般商业设

附表一 使用設施種類及項目 使用面積 使用細目 使用條件 管理維護事項 建築物使用用途 (第三款) 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 (第一目) 警察及消防機構 暫不予規定警察局、消防機構暫不予規定 暫不予規定 G2政府機關(警察局、消防機構) (第二目) 變電所、輸電線路鐵塔(連接站)及其管路 暫不予規定 電力相關設施 暫不予規定 暫不予規定 變電所其建築物使用用途為C1(變電所);餘輸電線路鐵塔(連接站)及其管路依建築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目) 自來水或下水道抽水站 暫不予規定 自來水:自來水處理廠、加壓站、配水池、淨水廠、配水設施 暫不予規定 暫不予規定 抽水站依水利法規定, 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築許可 (第四目) 自來水處理場(廠)或配水設施 暫不予規定 自來水處理場(廠)或配水設施 暫不予規定 暫不予規定 C1(自來水處理場(廠)、自來水配水設施) G2(自來水公司之辦公室) (第五目) 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暫不予規定 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暫不予規定 暫不予規定 I類(煤氣、天然氣加(整)壓站) (第六目) 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 暫不予規定 加油站:設置汽機車簡易保養設施、停車場、車用液化石油氣、代辦汽車定期檢查。 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簡易保養、洗車。 暫不予規定 暫不予規定 I類(加油(氣)站);加油站主體設備空間屬I類。 (第七目) 電信機房 暫不予規定 交換機、電池、配線架、傳輸設備 暫不予規定 暫不予規定 C2(電信機房) (第八目) 廢棄物及廢(污)水處理設施或焚化爐 暫不予規定 廢棄物及廢(污)水處理設施或焚化爐 暫不予規定 暫不予規定 C1(廢棄物及廢(污)水處理設施、焚化爐);如建築物屬中央特許之特種建築物,則不適用建築法之一部或全部 (第九目) 醫療保健設施 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土地總面積百分之五醫療院所(不包括傳染病院及精神病院)、衛生所(站) 暫不予規定 暫不予規定 F1(醫院、療養院) (第十目) 社會福利設施 暫不予規定 托育機構(托兒所)、安養機構或養護機構、身心殘障福利機構、老人長期照護機構 暫不予規定 暫不予規定 托兒所其建築物使用用途為F3(托兒所) 老人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失智照顧型)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以上建築物使用用途為F1,平方公尺以下則為H1。 老人長期照顧機構(養護型)、安養機構其建築物使用用途為H1(養老院、安養中心)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建築物使用用途為F2(殘障服務機構) (第十一目) 幼稚園 暫不予規定 幼稚園 暫不予規定 暫不予規定 F3(幼稚園) (第十二目) 郵局 暫不予規定 郵局 暫不予規定 暫不予規定 G2(郵局) (第十三目) 汽車駕駛訓練場 暫不予規定 J201021汽車駕訓業(含為授與學員相關交通法規以參與筆試所需用之教室) 暫不予規定 暫不予規定 D5訓練班 (第十四目) 客貨運站及其附屬設施暫不予規定 G101011公車汽車客運業、G101021市區汽車客運業、G101051遊覽車客運業、G102011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業、G103011公路經營業、G101031計程車客運業、G201011計程車客運服務業、G101041小客車租賃業、G202010停車場經營業 暫不予規定 暫不予規定 G101011公車汽車客運業、G101021市區汽車客運業、G101051遊覽車客運業、G102011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業、G103011公路經營業其建築物使用用途為A2(車站);如屬附屬辦公室使用屬G2(辦公室) G101031計程車客運業、G201011計程車客運服務業、G101041小客車租賃業、G202010停車場經營業其建築物使用用途為G2(一般辦公室) (第十五目) 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 暫不予規定 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及其附屬設施暫不予規定 暫不予規定 G2(辦公室);此類須先經由本府工務局許置核准 (第十六目) 宗教設施 其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三百平方公尺。 宗教設施 暫不予規定 暫不予規定 E(宗教設施) (第十七目) 其他經府審查核准之必要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 暫不予規定 課後托育中心(安親班)活動中心 機關、學校之戶外運動設施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托育機構、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 老人安養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本府成立之運動培訓所及其宿舍 暫不予規定 暫不予規定 D5(安親班) 活動中心建築物使用用途為(社區(村里)活動中心,觀眾席樓地板面積達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其建築物使用用途為A1;未達二百平方公尺者,其建築物使用用途為D2。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托育機構、早期療育機構)建築物使用用途為F3。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安置及教養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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