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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制史单元辅导1辅导老师吴国芳

第四节 罗马法的复兴和影响 一、什么是罗马法的复兴? 1、概念 11世纪末至12世纪初期,随着城市的兴起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罗马法作为“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的形式”,其作用与价值日意受到重视。以意大利为发源地,西欧各国如意大利、法国、德国、西班牙等先后出现了研究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 2、表现 12世纪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对罗马法的研究,形成了“注释法学派”和“评论法学派”。 16世纪法国成为复兴罗马法的中心。 18世纪是德国研究和继承罗马法的极盛时期。 在西班牙,对罗马法的研究与适用同样受到重视。 二、影响 罗马法作为世界古代最为发达和完备的法律,不仅积极地影响了中世纪许多国家,也对近代以来的法律与法学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对近代以来私法的建设与统一具有卓越的贡献。它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对后世法律和法学具有重要影响。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 (大陆法系特点) 罗马法的内容、原则、制度和立法技术远较其他奴隶制法完善和高超。其关于人法、物法的制度和原则奠定了后世民法理论的基础。它所确定的概念和术语,多为后世立法继承和发展。 第三章 日 耳 曼 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日耳曼法的概念;日耳曼法的产生和演变(和罗马法的并存与融合),掌握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了解主要制度;认识日耳曼法对以后西欧法律的影响。 第一节日耳曼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的法律 1、日耳曼法是指5--9世纪西欧适用于日耳曼人的一种法律体系.它的性质是早期封建制时期的法律. 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国家。西罗马帝国灭亡。 二、日耳曼法的形成和发展(成文化渊源) 1、公元5世纪,日耳曼各部族在灭亡西罗马帝国后建立了“蛮族国家”,其中存在时间最长、最强大的是法兰克王国。 2、日耳曼法是由原来的部落习惯发展而成,最初是不成文的习惯法。日耳曼习惯法的成文化(编纂蛮族法典)。在蛮族法典中具有代表性的是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 蛮族法典:从公元5世纪末期,大多数日耳曼国家从协调与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关系、调整各部族原有的习惯与基督教教义教规的关系的需要出发,都模仿历代罗马皇帝的做法,在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篡了成文法典。这类法典在历史上称为“蛮族法典”,其中的典型代表是法兰西王国的《撒利克法典》。 《撒利克法典》:是5世纪至9世纪蛮族法典的典型代表,这部法典反映出法兰克社会向封建制过渡的状况,是法兰克人最早的成文法典,在“蛮族法典”中,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不仅在当时具有很大的权威性,并且有着广泛的影响,反映出法兰克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三、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与相互影响 在整个日耳曼法时期,日耳曼法与罗马法并存,(注意填空题)在发展过程中互相融合。 1、在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各日耳曼王国存在着日耳曼法与罗马法两种法律制度并存的局面。 2、日耳曼王国采用属人主义原则,对日耳曼人适用日耳曼法,对被征服的罗马臣民则适用罗马法。 四、王室法令的发展 第二节 日耳曼法的基本制度 一、适用法律的规则 (一)属人法的决定(二)法律冲突的解决。分两类,了解。 二、财产制度。没有完整的财产制度 (一)不动产所有权 1、日耳曼法的所有权概念不同于罗马法,是相对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有很大差别。 日耳曼法的不动产主要指土地。 土地所有权有几种: 1)、马尔克公社土地所有权 在这种所有权制度下,社员所占土地及其周围的小块园地归社员家庭私有;耕地属公社集体所有。 2)、贵族大土地所有权 途径:第一是通过国王封赏土地给贵族、亲兵、和教会而形成。第二是通过公社社员土地分化而形成。 3)、农奴份地 农奴使用份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必须为领主服劳役和尽其它种种义务,并被束缚在土地上。 (二)动产所有权。所有人对动产拥有绝对所有权,法律严格保护这种所有权。 “委身制”、“特恩权”和“采邑制” “委身制”是对自由民土地的掠夺。 “委身制”是西欧封建制度形成时期教俗贵族兼并自由农民的土地,迫使他们丧失人身自由,依附于封建主的一种手段和方式。在日尔曼王国初期,大地主私人集团之间战争频繁,农民的生命财产得不到保障,经受不住沉重的封建义务负担,只好委身于邻近的大地主寻求“保护”。大地主“保护”的条件是要他们把土地交给地主,然后又作为分地领回耕种,向地主尽义务,终身处于地主的“保护”之下。这种政治、经济上的依附地位,逐渐使农民成为农奴。 “特恩权”:最初国王封赏土地给贵族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分封的土地成为贵族的自主地。地主不仅在经济上拥有大片的庄园剥削农民,而且在领地内享有行政和司法权,以至国王不得不承认这种权力,禁止政府官吏进入大地主的领地进行管理。贵族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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