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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河池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
声明
本所律师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签字律师承诺,已依据《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编报规则》的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
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签字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对河池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及本次发
行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
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及签字律师承诺,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河池市城市投资建
设发展有限公司报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
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签字律师承诺,同意河池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部
分或全部在募集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
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河池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作
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2015 年河池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
目录
一、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与授权2
二、本期债券发行人的主体资格2
三、本期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3
四、本期债券发行人的设立、股东(实际控制人)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9
六、发行人的业务及资信状况10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1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1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6
十、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16
十一、发行人的税务17
十二、发行人的环境保护17
十三、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用途18
十四、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9
十五、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0
十六、律师认为需要确认的其它问题20
十七、结论意见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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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河池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
一、本期债券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一)2014 年8 月10 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发行本期债券的决议。本次董事会决议认为,通过发行公司债
券,有利于为公司在建项目筹集资金,有效优化公司财务结构,降低
公司财务成本。会议原则同意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申报发行规模为不
超过人民币15 亿元,期限为7 年,募集资金用于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投资项目。
(二)2014 年9 月15 日,河池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行使出资人职权作出《关于同意河池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
司发行2014 年公司债券的批复》(河国资函[2014]27 号),同意董事
会《关于要求发行 2014 年公司债券的请示》,申报发行规模不超过
15 亿元,债券期限为 7 年,募集资金用于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河池市
老虎山片区和人民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同意本期债券发行后向有
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债券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授权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程序负责办理发行公司债券具体事宜。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已取得《公司法》、《证券法》、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批准与授权,
该等已经取得的批准与授权合法有效。
二、本期债券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具有发行企业债券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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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河池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北京市中地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
设立及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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