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__函..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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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__函.

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1410 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劳动关系 【分类细目】劳动合同 【颁布单位】 广东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 1995-9-1 【实施日期】 1995-9-1 【发文号】 劳办发[1995]264号 广东省劳动厅 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5]10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约定应符合上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此类劳动争议应严格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但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单独决定。只要约定内容不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且公平、合理、合乎实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将其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的培训费用问题 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特殊情况的特殊规定,应当继续执行。 三、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时效问题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这里所说的“收到仲裁申请”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经过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等过程。因此,《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的规定,应服从《劳动法》的规定,即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案件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 四、关于仲裁调解的程序和效力问题 鉴于《劳动法》第十章对仲裁调解问题未另作规定,《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对仲裁调解的程序和效力的规定应继续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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