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学年度第一学期刑事诉讼法专题研究—监所人权及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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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學年度第一學期刑事訴訟法專題研究—監所人權與政策 、內容說明   本課程主題為監所人權與政策,即看守所、監獄等矯治機構所拘禁之人(包括羈押被告和受刑人),其得享有公民權、政治與經濟權利、自由發展人格權、資訊權、隱私權、名譽權、信仰權等基本人權。除討論權利內容外,更兼及權利主張的途徑,即被拘禁人對於監所生活待遇或管理政策不滿,其救濟途徑為何?大法官於民國98年作出釋字第653號和第654號解釋,表示被告對於處遇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促使法務部全面檢討修正現行羈押法。日後法院針對個案爭執,應依如何之法律及思維而為判決,即成為目前最重要的課題。美國法就此相關爭執,早已累積無數判決,分別自憲法、法律、政策層次論述受拘禁人應有之權利為何?監所權限之界限為何?非常值得我國實務之參考。 再者,立法院於民國98年制定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其中第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行政機關應如何訂法、修法,始能我國監所「與國際人權標準接軌」,亦成為法務部最重議題? 在國際標準方面,聯合國於1957年通過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The United Nations Standard Minimum Rules for the Treatment of Prisoners),對被拘禁人的食、衣、住、教育、娛樂、合法權利等均有詳細規定。歐洲監獄規則或歐洲理事會反酷刑委員會(European Committee for the Prevention of Torture and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簡稱CPT)亦制定近百頁的準則規範各類被拘禁人所應享有的待遇,且每年探訪監所並發表監督報告。美國自1970年代起即允許被拘禁人處遇違憲訴訟,因此發展出法律標準,深具參考價值。 本課程期以比較法的角度,探討被拘禁人得享有的基本權利範圍內涵為何?憲法或法律上之標準為何?如何救濟? 、主要議題 過度擁擠 監所擁擠是國內外矯治體系普遍的問題,亦是許多監所環境不良的根本原因構成違反憲法或法律的最低標準生活條件食物飲水戶外活動的時間和場地衛生條件設備、溫度、溼度、照明、二手煙問題監所給付醫療的義務監所應提供哪些醫療設備,醫療品質的標準如何拒絕醫療的權利監所得否對絕食之人進行灌食、對拒絕醫療之人強制插管、對拒絕心理治療之人強制用抗精神病藥?。通信、授受書籍、閱讀資料監所對於通信的管理政策,是否得開拆信件閱讀內容?基於何理由得禁止通信監所大多有提供圖書室給被拘禁人閱讀若他人寄給被拘禁人的書籍或雜誌、文件、相片等,是否有所限制?基礎為何?對外發表意見 被拘禁人在監所中得否自由接受媒體的採訪、若逕自對公開的媒體投稿或透過信件發表言論,監所可以限制或禁止?接見親友為被拘禁人與外界溝通保持聯繫的方式,並影響到被拘禁人與家人保持關係的家庭權。接見律師 律師接見的時間、地點、方式,對於羈押被告尤為重要,影響到其訴訟防禦權宗教信仰 被拘禁人住到監所中,須過團體生活,被拘禁人得因宗教信仰需要,主張可享有不同與其他被拘禁人的生活作息和食物等,如須每日朝拜、或不能吃特定食物等需求舍房檢查 監獄行刑法與羈押法均規定監所長官得檢查舍房,被拘禁人對於其所住的監所舍房,是否有隱私權?監所舍房與一般人民居住的家宅有何不同身體檢查被拘禁人於入所或入監時,監所會進行身體檢查,此身體檢查的性質為何?如何進行?除了入所時的身體檢查,有哪些情況,監所得檢查被拘禁人身體安全戒護事項-鎮靜室、監獄行刑法第22條規定:「受刑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時,得施用戒具或收容於鎮靜室。」羈押法第五條規定「被告非有事實足認有暴行、逃亡或自殺之虞者,不得施用戒具束縛其身體或收容於鎮靜室」則實際認定之標準為何?收容於鎮靜室之期間長短、生活條件是否有規範?安全戒護事項-施用強制力監所何時得對被拘禁人施用戒具?(如手拷、腳鐐)正當性為何?訓誡程序對於被訓誡時,拘禁人應有哪些程序上的保障,是否得要求法聽審、要求與證人對質詰問、聘請律師?救濟途徑羈押被告或受刑人若對於監所處遇和管理不滿,可否?如何?提起訴訟救濟權利。週次 上課日期 報告主題 報告人 1 100/9/15 老師說明課程主題 2 100/9/22 3 100/9/29 4 100/10/6 5 100/10/13 6 100/10/20 7 100/10/27 8 100/11/3 9 100/11/10 10 10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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