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释宪第684号报告 - 中国科技大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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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释宪第684号报告 - 中国科技大学

中國科技大學 大法官釋憲第684號報告 秘書室 100年04月27日 * 背景(1/7) 一、學生權利之蛻變 (一)大法官釋字第380號(84/05/26) 1.解釋爭點:     大學法細則就共同必修科目之研訂等規定違憲? 2.解釋文:   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 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 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 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 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其自 治權之範圍,應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 要事項。 大學課程如何訂定,大學法未定有明文,然因直接 與教學、學習自由相關,亦屬學術之重要事項,為 大學自治之範圍。 * 背景(2/7) 一、學生權利之蛻變 (二)大法官釋字第382號(84/06/23) 1.解釋爭點:      限制學生對學校所為之處分提起爭訟之判例違憲? 2.解釋文: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 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 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 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 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 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 訟。 * 背景(3/7) 一、學生權利之蛻變 (三)大法官釋字第563號(92/07/25) 1.解釋爭點:     大學就碩士生學科考兩次未過,以退學論之校規違 憲? 2.解釋文:   國立政治大學暨同校民族學系前開要點規定,民族 學系碩士候選人兩次未通過學科考試者以退學論 處,係就該校之自治事項所為之規定,與前開憲法 意旨並無違背。 大學對學生所為退學之處分行為,關係學生權益甚 鉅,有關章則之訂定及執行自應遵守正當程序,其 內容並應合理妥適,乃屬當然。 * 背景(4/7) 一、學生權利之蛻變 (四)大法官釋字第684號(100/01/17) 1.解釋爭點:     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 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2.解釋文: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 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 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 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於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 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 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範圍內,本院釋字 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 學生權利之蛻變 * * 背景(5/7) 二、684號引發事件 (一)選課不准 學校不准大學生跨院選修他學院之課 程。(台灣大學) 會衝擊到的問題:    1.學生「選課權」是否可以限制,應 如何限制的問題? 2.基於學術自由或學習自由,學校或 學院所開出之課程,究竟應以學校 為其範圍,或可以自訂其選課人群 之範圍? 其另可能衍生之問題是,大學生選 課是否該有人數上下限之問題? * 背景(6/7) 二、684號引發事件 (二)課外活動宣傳不准 學生向課外活動組申請公佈欄及海報 版張貼海報,時值公職人員競選期 間,學校以違背國家法令為由不准。 (台灣大學) 其衍生問題會擴及到圖書館、網路設 備、運動設施的利用等問題。 * 背景(7/7) 二、684號引發事件 (三)畢業不准 學生必修科目經授課教師評定為成績 不及格,畢業不准。(醒吾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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