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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权力:一个社会学的阐明.doc
文学权力:一个社会学的阐明 在西方,最迟从尼采开始,对权力的研究已经成为一门显学。我们暂且不必说将权力普泛化的学术新贵福科,我们只要拈出两个著名思想家的两段话也许就足以说明问题了。罗素说:“在社会科学上权力是基本的概念,犹如在物理学上能是基本概念一样。”吉登斯说:“在社会科学中,不能把对权力的研究当成是次要的问题。可以说,我们不能等到社会科学中比较基本的观念都一一阐述清楚之后,再来探讨权力。没有比权力更基本的概念了。”我们不妨由此可以推论,文艺学作为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全可以从权力的视点切入的。但令人多少感到有些遗憾的是,无论是韦伯、罗素、帕森斯等学术巨擘,还是米尔斯、马丁、达尔、贝尔(Berle,A.)、荣(acht——表明了它‘潜在的’特征。”荣也指出:“权力有时被说成是潜在的而不是实际上的,是‘所拥有的’而非‘所实施的’: 别人实现了权力拥有者的希望或意图,而权力拥有者实际上并没有对他们发布命令,或甚至还没有与他们在传达自己的目的时交换意见。”具体地说,权力的实现常常借助于权力支配者与被权力支配者的不自觉同谋。当权力拥有者将符合自身利益或少数集团利益的观念体制化的时候,那些处于被支配地位的人把这些观念视之为体制自身本当具有的内在逻辑而加以遵守,正像米尔斯在讨论权威的概念时所指出的,权力受众基于服从是其责任的信念而自愿服从当权者的意志,在这种幻觉之下,他们根本意识不到自己的意志已经受到了压迫。布迪厄把这种信念称之为“符号暴力”.意识形态就是这种符号暴力的典型形式之一。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正如福科所揭示的那样,权力是通过话语发生作用的:“话语传递着、产生着权力;它强化了权力,但也削弱了其基础并暴露了它,使它变得脆弱并有可能遭到挫折。”话语是权力得以实现的条件,这是因为:“通过话语和话语结构是我们把握现实的唯一途径。在此把握过程中,我们根据适用于我们的结构,对经验和事件进行分类和阐释,并且在阐释过程中,我们赋予这些结构以统一性和规范性:如果置身其外,我们就难以思考。”权力的上述两大特征实际上迫使我们向自己发问:第一,假如文学是一种权力,那么,构成其权力基础的资本是什么?第二,文学是否构成一种符号权力或意识形态?但将这两个问题分开来论述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我们将会在以后的论证 中看到,一般说来,与政治、经济等能够发生直接作用的权力形式不同,文学的文化资本正是由于它可以构成某种程度的符号权力这一事实所决定的。换言之,文学的文化资本正是于它可以通过体制的认同而成为一种符号权力或意识形态,在潜移默化中影响社会行动者。 那么,我们可以从资本的角度具体展开讨论。对文学的占有,即对文学才能、文学产品、文学知识、文学地位等等的占有,是否就是意味着对一定的文化资本的占有?这个问题在现象层面并不难回答。众所周知,在西方,荷马、维吉尔、但丁、莎士比亚等等代表着文明史的最高成就之一;而最迟从《史记·司马相如列传》开始,二十四史中形形色色的《艺文志》或《文苑传》把文学家的英名永久地载入史册,仅仅是这些事实就足资证明文学作为文化资本的重要意义。但使得文学的文化资本成为可能的究竟是什么呢?限于篇幅,本文仅从文学文本的内部这一层面在理论上回答这一问题。在文学文本的范围之内来寻找其文化资本的发生条件,这实际上也就是要求我们询问:文学文本是否可能构成生产和实现权力的有效手段?文本与话语尽管在概念内涵上有一些微妙的区别,例如有的学人指出话语可以被视为在言者和听者之间发生的语言交流,作为一项人际活动其形式受制于其社会效果,而文本作为语言交流则仅仅意味着被编码的信息。保罗·利科甚至认为文本就是“任何由书写所固定下来的任何话语。”但我们不妨暂时忽视这些对于本文无关宏旨的区别,将它们在“包含具有可详细说明的交流功能的全部语言单位”的意义上视为同义词,由此,我们可以说,讨论文学文本的权力,也就意味着讨论文学话语的权力。 文学话语是如何可能拥有权力的呢?我们必须先回顾一下福科有关论述。福科曾经在《话语的秩序》中揭示了话语与权力的共生关系。他说:“我眼下以为,在任何社会里,话语在其产生的同时,就会依照一定数目的程序而被控制、选择、组织和再分配,这些程序的作用在于转移其权力和危险,对付偶然事件,并规避其笨重的、令人敬畏的物质性。”他继而具体论述了这些程序。其中包括“排斥程序”,即设置一些不能谈及的言语禁区,例如性与政治;对话语进行一些区分,例如确认一些话语是理性的,另一些是非理性的;以及所谓求真意志,即对话语作出真伪的划分。但福科认为这些只是影响话语的外部的程序系统,他还指出了从话语内部起区隔、限定或支配作用的另一组程序,即一,注解,这一实践力图不断把所谓原始意义强加到话语上,例如历代儒者对《四书》、《五经》的阐释;二,稀少性原则,通过“”这一功能性标签把一种虚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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