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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大专校院教师着作抄袭处理原则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
96年10月22日台學審字第0960154062C號令修正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以下簡稱本)專校明審理單位處理程序 學校對於未具名但具體指陳違反本規定之檢舉,得依前項規定辦理。本部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發現送審人有違反第二點之情事,由本部併同原審查過程處理。(六)依其他法規應予迴避。七、學校對於送審人有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情事時,應由審理單位查證並認定之。學校審理時,遇有判斷困難之情事,得列舉待澄清之事項再請原審查人、相關學者專家審查。本部於受理教師資格審查案件期間,發現送審人有第二點第四款所定情事時,應與受到干擾之審查人取得聯繫並作成電話紀錄後,送本部學術審議委員會該類科常務委員再與該審查人查證,經該類科常務委員查證屬實之案件,應駁回送審人之申請。教評會應於審議後十日內,將處理結果及理由以書面通知檢舉人及送審人。十二、學校對於違反本規定案作出懲處後,應公告並副知本部及各學校,且不因被檢舉人提出申訴或行政爭訟而暫緩執行。十三、經完成處理程序報送本部之案件,有關教師之懲處涉及解聘、停聘、不續聘者,依教師法相關規定,應報本部核准。對於檢舉人濫行檢舉,致生影響校園和諧之情事,學校得訂定相關評議及處理原則。十五、學校應參酌本處理原則,於校內章則明定教師送審教師資格以外之學術成果涉及抄襲、剽竊或其他舞弊情事之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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