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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 的道德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方志爽 QQ:363753097 主要内容 一、会计法律制度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规范体系。 会计:其基本职能是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法:是调整经济关系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与狭义) 广义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会计地方性法规、会计规章等。 一、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法律: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 《会计法》是1999年10月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 《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活动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规章:见P4面。《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2006年2月15日《企业会计准则》等。 会计规范性文件:如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等。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与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一、会计法律制度 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和行业,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会计人员的管理: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定。财政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管理、会计人员评优表彰奖惩、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 单位内部的会计工作管理:单位负责人。 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会计核算: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真实性、实质重于形式、相关性、可比性、明晰性、谨慎性、重要性、及时性。 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1、会计资料的生成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线。 2、生成和提供虚假的会计资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伪造、变造) 会计年度的基本规定:公历年 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记账本位币的基本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填制会计凭证的基本要求:原始凭证的取得、处理与编制记账凭证。 取得:《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手续齐全、填制规范、书写清楚、送交及时。 处理:审核。不真实、不合法不予接受;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退回更正、补充。 编制: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所依据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必须经过审核无误。 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外,记账凭证必须附原始凭证 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规定: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规定:定义。 组成: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编制依据、编制要求、提供对象、提供期限等。 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报表之间、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 对外提供:应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财产清查的基本要求:各项财产物资和库存现金进行的实物盘点,对银行存款和债权债务进行核对,保证财产物资、货币资金与账面数额相符的一种专门的方法。 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范围、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会计监督:分为单位内部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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