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出口保税一日游 的
保税一日游 “保税一日游”业务是出口复进口业务的俗称,是利用保税物流园区的“入区退税”政策,以“先出口,再进口”的方式,解决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手续复杂、深加工增值部分不予退税等问题。在保税物流园区“一日游”业务出现前,加工贸易企业一般将货物出口至香港等境外地,再办理进口手续,较之物流园区“一日游”业务,境外一日游周期长,手续复杂,运输成本高。 企业进料加工,深加工,结转货物如需内销不用先出口到香港再申报进口,运用保税区“境内关外”的特殊功能,即货物出口到保税区即视同离境,可办理退税。企业只需再从保税区将货物进口即可完成进出口程序,这样一来可大大节省运输费用和时间。保税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优势不但为企业节省了大量的运费成本,而且增强了企业产品的价格竞争力。 保税区一日游的流程:出口复进口(一日游) 客户交单→安排拖车拖货→出口报关车辆入区交柜→进口报关→安排拖车入区提柜→工厂卸货 “一日游”业务优势 (1)进保税区视同出口既可收汇核销、退税、核销手册。 (2)报关、报检可以一批进,分批出。 (3)取代货物境外游,香港游,节省物流成本,缩短供货时间,且重堆场费用低。 (4)加工贸易企业的产品可以供国内另外的加工贸易企业作为出品的料件,或者供国内可以享受该产品免税政策的企业使用。 (5)通关速度快;如进、出口货双方都是手册报关,则只需海关编码前四位相同即可,若是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则须海关编码十位都得相同。 (6)对于原材料提供厂商,可以享受到国家出口退税的优惠,以退税后的商品价格参与市场竞争; (7)对于原材料接收厂商,可以将采购国内料件及中间品的退税时间提前,有效降低资金成本。法律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扩大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 国办函(2004)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 海关总署令第1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物流园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5〕92号 ☆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71号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经2005年11月1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署 长 牟新生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海关对园区企业的管理 第三章 海关对进出园区货物的监管 第四章 对进出园区运输工具和人员 携带货物、物品的监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及其进出货物、保税物流园区企业及其经营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税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保税区规划面积或者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 海关在园区派驻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进出园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及园区内相关场所实行24小时监管。 第四条 园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及其他海关监管所需的设施。 第五条 园区内设立仓库、堆场、查验场和必要的业务指挥调度操作场所,不得建立工业生产加工场所和商业性消费设施。 海关、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及其经营主体、在园区内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园区企业)等单位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园区规划面积内、围网外的园区综合办公区内。除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部门、企业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园区内居住。 第六条 经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设施、场所验收合格后,园区可以开展有关业务。 第七条 园区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 (二)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 (三)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 (四)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五)国际中转; (六)检测、维修; (七)商品展示; (八)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 第八条 园区内不得开展商业零售、加工制造、翻新、拆解及其他与园区无关的业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园区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报告园区主管海关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遭遇不可抗力等灾害; (二)海关监管货物被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司法机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三)海关监管货物被盗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