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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务谈判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的步骤 【案例】 一法国商人某日上午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后,对方未置可否,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午的发盘,那时,我方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象。对此,你认为我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什么? ?【分析】 中国与法国均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洽谈过程中,双方对《公约》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留。因此,双方当事人均应受该《公约》约束。按《公约》规定:对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据此,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高售价继续洽谈。 【案例】 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8月3日以电传请德国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水泥。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大桥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8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8月31日。德国供应商于8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水泥向我方发盘。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8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接下页) 8月20日德国供应商因水泥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消该公司8月5日的发盘。我方立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于是,双方为能否撤消发盘发生争执。及至8月31日开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德国供应商我方接受该商8月5日的发盘。但德国供应商坚持该发盘已于8月20日撤消,合同不成立。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对此,双方争执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试问,如你为仲裁员,将如何裁决?请说明理由。 【评析】 应裁决让德国商人按照8月5日的发盘内容与我方公司签定合同。 中国与德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所以在这个案例中适用《公约》。关于发盘是否可以撤消,《公约》规定,在发盘已送达受盘人,即发盘已经生效,但受盘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内,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消通知送达受盘人,仍可将其发盘撤消。但是下列两种情况下的发盘,一旦生效,不得撤消: (1)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 (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消的,并本着信赖采取了行动。 在本案中,中方因为本着该发盘不可撤消的信赖采取了行动,因此该项发盘是不可以撤消的。 第四节 接受 四、接受的撤回 【案例】 中国C公司于2001年7月16日收到巴黎D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公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D公司复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法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请问(1)合同是否成立(2)我方有无失误 【分析】 合同不能成立。理由是:D公司16日发盘经过C公司17日的还盘已失效。 我方有失误。具体有二:1、我C公司不应接受D公司16日发盘,而应接受其17日发盘。2、在作“接受”时,不应用“请确认”字样或文句。 第五节 合同的形式及其基本内容 * * 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取得双赢 以价格谈判为核心,兼顾其他利益 熟悉国际商务规则,了解谈判对手情况 注重合同条款的严密性与准确性 一、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公约及惯例 1.各国国内法 我国国际货物买卖受《合同法》调整 2.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公约》的适用和不适用 《公约》不具有强制性 我国对《公约》适用的保留 国际惯例,如《2000年通则》 二、买卖合同的订立程序 1.邀请发盘(询盘) 2.发盘 3.还盘:可能形成新的发盘 4.接受 5.签订合同 2、4为不可缺少 第三节 发价 一、询盘(INQUIRY)/邀请发盘(INVITATION TO TREAT) 准备出售或购买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买主或供货人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可能性的业务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二、发盘(OFFER) (一)发盘的含义 《公约》第十四条(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 可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 (二)构成有效发盘的条件 1.特定的受盘人 2.发盘必须是订立合同的建议 3. 内容十分明确肯定 4.须送达受盘人才生效 不同于向广大公众发出的广告 大陆法:不得视为发盘 英美法:只要内容确定,在某些场合下也可以视为发盘 《公约》:第十四条(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发盘,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内容必须十分明确 不同国家法律对于“明确”有不同的规定。 《公约》规定: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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