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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法

购销合同法 篇一:购销合同法知识 购销合同法知识 一、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上的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个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在传统民法上,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就买卖合同而言,则主要体现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通俗地讲合同没成立,双方面不承担任何责任。但考虑到在商品交换过程中,起初是当事人开始接触,尔后是互相磋商,再后是订立合同,最后是成交。 原来的法律对合同成立后的当事人的权利予以保护,但对磋商阶段、合同成立前的当事人的权利则没有明确的保护性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故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情况又时有发生,为了对一个商品交换的过程进行全面的规范,《合同法》中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表现 合同法第42条对此作了规定:quot;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下面,我们就举两个这方面的案例: 河南省郑州市某水产公司有一批小龙虾欲以每公斤8元的价格出售。同时商丘市某物资开发公司亦有一批小龙虾欲以相同价格出售。物资公司得知水产公司正在与兰州一食品公司洽谈小龙虾购销事宜,便欲将该客户争取过来。遂假意与水产公司联系,声称急需一批小龙虾,愿以每公斤10元的价格购入。 水产公司见有利可图,遂放弃与兰州食品公司正在进行的谈判,转而与物资公司进行磋商,物资公司乘机与兰州食品公司联系,将自己的产品销售给兰州食品公司。水产公司与物资公司进行了马拉松式的磋商后,物资公司以数量规格不合适为由拒绝与水产公司订立合同,水产公司最后不得已只好以每公斤7元的价格出售,以防止小龙虾出现大量死亡的情况。 后水产公司得知物资公司与兰州食品公司订立每公斤8元的小龙虾的购销合同,方知自己上当受骗。水产公司将物资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其承担由于恶意磋商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原告诉称,被告手中存有大量小龙虾现货急于销售,其之所以与原告联系表示愿以高价买入小龙虾,目的是诱使原告放弃与兰州食品公司缔约,被告方可乘机争夺客户将货物售出。 可见被告方为小龙虾销售事宜所作的磋商是虚假的、恶意的。由于被告与我方磋商时间较长,致使原告小龙虾出现死亡的情况,无奈之下,原告方只好降价出售,遭受利润损失100,0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00,000元。被告辩称:合同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在合同订立之前必然有一个相互交往、不断协商的过程,只有达成合意,才能订立合同。 如果每一个合同当事人只要经过洽谈,就必须订立合同,否则就要承担责任,那么合同自愿原则就无从保障,可见原告要求我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不合理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方缔约自由的权利。 根据本案的事实,法院认为:物资开发公司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假借订立合同违法恶意磋商,致使水产品公司不得不将产品降价销售造成损失,被告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0元。 还有一个案例:是属于quot;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致使合同不成立给对方造成损失的quot; 2000年春,北京某画廊在张某手中以5万元价格购得所谓张大千quot;真迹quot;一幅,后经专家鉴定该画为膺品,并非张大千所画,但模仿者画功不俗,一般鉴赏家亦难辩真伪。该画廊久寻张某不获,为减少损失,将该画以张大千真迹的名义摆放于艺术画廊之中,标价8万元。 2000年五一期间,黑龙江一游客看中此画,回黑后对该画念念不忘,发函询问该画价格、保存年限及有无专家鉴定书。画廊回函称,此画系本画廊购得的张大千真迹之一,有专家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书,如有意购买请前来洽谈。2000年5月16日李先生飞赴北京。李先生要求查验该画专家鉴定书时,画廊称其在总部的保险柜中统一保存,因保管人员出差一个星期才能回来,需一个星期后才能查看。 李先生返回黑龙江,一个星期后飞回。画廊向 其出示了一份由不知名的鉴定家出具的鉴定意见,鉴定结论为张大千真迹。李先生对鉴定结论的权威性表示质疑,无奈之下画廊将画送往国家权威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该画系膺品。且李先生在该鉴定机构听说该画曾由画廊工作人员拿来作过非正式鉴定,专家已明确告知该画为膺品。李先生一怒之下将画廊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由于其隐瞒真相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定画廊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致使原告为订立合同一次又一次地往返于黑龙江和北京之间,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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