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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税率(共8篇)
施工合同税率(共8篇) 税率 施工合同 营改增范围及税率 营改增施工合同税率 销售合同印花税税率 篇一:施工合同,增值税 篇一: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公司业务中涉及到增值税的问题越来越多?业主都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因何在? 2009年增值税条例修订实施后,我国完成了增值税的转型改革,扩大了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将其范围扩大到了固定资产(以前只有购进的材料成本等):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应税业务: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可对除房屋、构筑物以外的所有固资产进行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9月下发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 号))。 由此,业主作为增值税转型政策的最大获益者,在合同中要求施工企业最大限度的(有些甚至是违背税法的)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进行固定资产的进项扣除,给他们带来收益,而对我们施工企业形成大量的涉税风险。 风险在哪儿?在于签订的合同,在于房屋?构筑物? 二、公司业务(合同)及风险点 (一)公司的增值税业务大致涉及以下合同类型: epc(pc)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检维修业务;非标制安合同;国外项目合同。问题比较复杂的有epc(pc)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业务。 (二)风险与税法 什么是风险? 相关税法规定如下: 1、违规开票。不能向“非应税项目”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第四条四款)。 2、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3、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4、营业额。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三)合同业务分析及风险点 总前提:基于业主要求我们对设备和材料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1、epc(pc)合同业务 epc(pc)合同业务中涉及增值税的主要是两个问题:设备和主材问题?这里只讲设备的问题,材料在施工总承包合同讲。(如神华乌海项目部问题) 一个合同项下,同时提供设备,而且负责安装,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我们企业应缴营业税,开建安发票?为什么,见混合销售行为规定?而业主要我们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重复纳税的风险。 怎么办?税法里有口子! 根据营业税条例营业额的规定(第十六条),营业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不缴纳营业税。这样,就可以避免重复纳营业税。达到这一目标怎么办?需要进行合同的拆分为:销售合同+施工合同。 但这里还有一点需要说明,就是什么是设备。《中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对建筑安装工程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设备定义为,经过加工制造,由多种部件按各自用途组成独特结构,具有生产加工、动力、传送、储存、运输、科研、容量及能量传递或转换等功能的机器、容器和成套装置等。设备按生产和生活使用目的分为建筑设备和工艺设备;按是否定型生产分为标准设备和非标准设备。 2、施工总承包合同业务 这里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假定是含主材的。涉及到增值税业务就主要是材料的问题?(如四川石化项目部问题) 那除了房产和构筑物相关的呢?可以开,但面临重复纳税风险! 为什么呢? 根据营业税营业额相关规定(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 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无论何种情况建设所用的材料都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即无论业主提供,还是自行采购材料都形成营业税纳税义务。 怎么办?房屋和构筑物开票应禁止,企业和个人风险很大。其他的开票,建议对合同进行拆分为:材料供应合同+纯施工合同,虽然不改就纳税义税,但面对检查拆比不拆策略要优。 3、其他合同业务 (1)施工企业的非标设备制作的增值税问题 非标设备的制作与销售只涉及增值税业务,问题不复杂。epc总承包和pc总承包业务中如涉及自产非标设备,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不认定为混合销售,只缴纳增值税,但要分别核算。 (2)施工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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