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支付客户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是否要代扣个税.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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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支付客户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是否要代扣个税

开发商支付客户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是否要代扣个税 违约金 个税 解除 开发商 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 买卖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篇一:个人所得税法“其他所得”税目大盘点 个人所得税法“其他所得”税目大盘点 一、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1993]第012号)第二条 发文日期: 1993-10-31 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 (一)银行部门超过国家规定利率支付储户揽储奖金(财税字[1995]第06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银行部门超过国家规定利率支付储户揽储奖金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湘地税函[1995]08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条第二款所说的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储蓄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和保值贴补率计算 的利息额。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超过上述利息额支付给储户的部分,不管是以利息、奖金还是以其他名义支付,均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利息所得,必须依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因此,对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应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 税,税率为20%。 财税字[1995]第064号: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发文日期: 1995-07-06 (二)中科院院士荣誉奖金(国税函[1995]第351号) 香港实业家蔡冠深先生捐资500万元人民币建立“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并用基金的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80岁至89岁的院士每 人每年6000元,90岁以上的院士每人每年12000元)。这对发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贤的优良传统,促进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有积极作 用。但由于这种奖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定免税奖金的范围,加之国家对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已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规定,所以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应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依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基金会在颁发奖金时代扣代缴。 国税函[1995]第351号: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1995-06-29 (三)保险公司支付给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国税函[1998]第546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冀地税发[1998]5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按“其 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利息的保险公司代扣代缴。 国税函[1998]第546号: 《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第二条 发文日期: 1998-09-30 (四)个人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国税发[1999]第058号) 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9]第058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 发文日期: 1999-04-09 (五)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费返还应按“其他所得”征税(国税函[1999]第62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证券交易所付给大户股民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琼地税发[1999]316号)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目前,一些证券公司为了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通常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对于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 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证券 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时代扣代缴。 国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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