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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铁路机车以及重要零部件 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审查内容 1 第三章 申请材料 3 第四章 审查程序 4 第五章 专家管理 6 第六章 现场审查 8 第七章 通知书管理 9 第八章 监督检查 12 第九章 附则 13 附件 1 铁路机车 C4、C5 修维修资质审查记录表 15 附件 2 铁路机车牵引电机高级修维修资质审查记录表 24 附件 3 铁路机车牵引变流器高级修维修资质审查记录表 33 附件 4 铁路机车轮轴驱动装置高级修维修资质审查记录表 41 附件 5 铁路机车轮对高级修维修资质审查记录表 48 附件 6 铁路机车制动系统模块高级修维修资质审查记录表 59 附件 7 铁路机车牵引变压器高级修维修资质审查记录表 66 附件 8 铁路电力机车微机主控单元高级修维修资质审查记录表 75 附件 9 铁路内燃机车中央控制单元高级修维修资质审查记录表 81 附件 10 铁路机车主发电机高级修维修资质审查记录表 87 附件 11 铁路机车增压器高级修维修资质审查记录表 96 附件 12 铁路机车以及重要零部件维修资质申请材料 104 附件 13 铁路机车以及重要零部件维修资质自查年度报告 113 附件 14 机车以及重要零部件维修资质申请审查流程图 114 I 铁路机车以及重要零部件 维修资质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铁路机车维修资质管理办法》(铁总运〔2015〕 108 号)、《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关于公布铁路机车维修资质 范围目录的通知》(运机检修函〔2016〕236 号)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规定,为规范机车以及重要零部件维修资质审 查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铁科院)根据中国 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发布的铁路机车维修资质范围目 录,负责开展相关维修项目的资质审查工作。如目录调整,资质 审查工作将随之进行增减。 第三条 申请承担交流传动机车C4、C5 修,交流传动机车 维修资质范围目录内的重要零部件高级修的单位须按本细则接 受审查,在进行批量维修前,应当取得相应的维修资质。 第四条 铁科院收到总公司运输局委托后,按照本细则对申 请单位进行审查。 第二章 审查内容 第五条 铁路机车 C4、C5 修维修资质审查内容及要求详见 附件1 《铁路机车C4、C5 修维修资质审查记录表》。 第六条 铁路机车牵引电机高级修维修资质审查内容及要 1 求详见附件2《铁路机车牵引电机高级修维修资质审查记录表》。 第七条 铁路机车牵引变流器高级修维修资质审查内容及 要求详见附件3 《铁路机车牵引变流器高级修维修资质审查记录 表》。 第八条 铁路机车轮轴驱动装置高级修维修资质审查内容 及要求详见附件4 《铁路机车轮轴驱动装置高级修维修资质审查 记录表》。 第九条 铁路机车轮对高级修维修资质审查内容及要求详 见附件5 《铁路机车轮对高级修维修资质审查记录表》。 第十条 铁路机车制动系统模块高级修维修资质审查内容 及要求详见附件6 《铁路机车制动系统模块高级修维修资质审查 记录表》。 第十一条 铁路机车牵引变压器高级修维修资质审查内容 及要求详见附件7 《铁路机车牵引变压器高级修维修资质审查记 录表》。 第十二条 铁路电力机车微机主控单元高级修维修资质审 查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8 《铁路电力机车微机主控单元高级修维 修资质审查记录表》。 第十三条 铁路内燃机车中央控制单元高级修维修资质审 查内容及要求详见附件9 《铁路内燃机车中央控制单元高级修维 修资质审查记录表》。 第十四条 铁路机车主发电机高级修维修资质审查内容及 要求详见附件10 《铁路机车主发电机高级修维修资质审查记录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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