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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法定解除权分析

内容摘要 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制度是我国保险法的重要内容,它几乎囊括了我国《保险 法》上解除制度的全部,且主要是指保险人对合同的法定解除。因为投保人的“退 保”,依据大陆法系国家台同解除的一般理论,其实质是一种合同终止。无论是 立法上的保险合同解除,还是具体到实务上保险条款中的合同解除,主要是指保 险人的法定解除。因此,研究保险人法定解除权才更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我国《保险法》上的保险人法定解除制度,由于理论研究薄弱,存在诸多问 题需要重新审视。本文立足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合同解除的一般理论,结合 保险合同自身的特点,系统地阐述了保险人法定解除权产生的条件、权利的行使 和解除的效力,并对我国《保险法》的不足之处,提出了一些粗浅的修正建议, 以期对我国《保险法的进一步完善有所稗益。 本文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一般分析。保险人法定解除权是指在保险法 所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具备时,保险人一方所享有的合同解除权。产生条件法定 和效力法定是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两大特征。与保险人的约定解除权相比,保险 人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是导致保险合同解除的主要原因所在。保险入法定解除权与 保险人法定终止权有本质区别,不能混为一谈。I者权利产生的原因不同,且行 使的效力也不同。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理论依据为诚实信用原则和对价平衡原 则。根据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两个理论依据,笔者认为产生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 条件有五个: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 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⑧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主观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④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⑤被保险人违反特约条款。为了切实保护 投保人一方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笔者结合我国《保险法》的实际情况,通过 与有关国家的保险法进行比较,从反面强调并论证了以下五种情形不适用保险人 法定解除权:①投保人不按时缴纳保费;②投保人违反对保险标的安全保护义务; ③投保人违反客观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④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出险:⑤保险 复效失败。 第二部分,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问题。保险人法定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 行使权利的主体有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人的权利继受人和破产管理人。解 除权的行使对象有投保人及其继承人、人身保险中的受益人。保险人法定解除权 采书面通知的方式送达对方当事人,并作为诉讼和仲裁的前置程序。保险人的解 除权在行使时问上应当限制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内。当保险人的行为构成弃权 和禁止反言等条件时,不得行使合同解除权。保险合同法定解除原则上应当具有 溯及力。合同解除后,投保人交纳的保费可以获得退还,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 人的赔付可以要求返还,保险人所花费的合理费用可以获得补偿。坚持合同解除 的溯及力,能最大限度地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但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效力不 是整齐划一的,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保险合同法定 解除的效力,必须同时考虑投保人一方的主观诚信程度,结合不同类型保险合同 的性质,由保险法适当作出一些灵活性的特殊规定。 第三部分,我国保险人法定解除权制度的完善。我国《保险法》中的保险人 法定解除制度在立法形式上零乱不系统,内容上不完整,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 界限不清,保险合同法定解除的效力不明确。笔者认为对我国《保险法》应当从 总则和分则两个角度来进行完善。在总则部分应当对保险入解除合同的效力作… 个原则性的规定,增加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原则、方式、期限、限制条件等内容; 对分则部分不适用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应视情况改成合同终止,并规定保险 人行使解除权的具体规则。最后笔者提出自己的修正建议。 关键词:保险法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立法完善 Il Abstract InsuranceContractTermination referstothe of System,whichmainly legalright insurertoterminatethe one insurance ofInsurance 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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