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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水域污染公益诉讼
《中山大学法律评论》
第9 卷·第1 辑(2011)
实践中的水域污染公益诉讼
——广州海事审判相关案件(1991-2009)研究报告*
李挚萍 詹思敏 等
提 要:环境公益诉讼是近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人们关注的焦点是由检察院及非政府
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然而,在实践中已经有相当数量的由行政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
讼,这类公益诉讼实际上已经涉及公益诉讼中各种重要的理论和法律适用问题,很有现实意
义。广州海事法院自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已经受理了十几起水域污染公益诉讼案件,这些
案件由各类行政机关及检察院所提起,主要目的是为了救济国家海洋环境资源和生态利益损
害。本文对这些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资格、赔偿对象及范围、举证责任、法律适用等问题进
行统计、归纳、整理及分析,指出存在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一些对策,希望对完善环境公
益诉讼立法及司法实践起到一些作用。
关键词:水域污染;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损害赔偿
一、背景介绍
为了深入研究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实践,推动、促进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2009 年
12 月始至2010 年5 月,广州海事法院与中山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及环境
法诊所共同开展了对广州海事法院 1991 年以来审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行整理、归纳、
* 本文为中山大学法学院与广州海事法院共同承担的“水域污染公益诉讼”课题组的一项研究成果。中山
大学法学院课题组成员为李挚萍、谷德近、蔡标、张佩虹、吴斯恒、邢源真、叶媛博、沈娟、张黎;广州
海事法院课题组成员为詹思敏、冯金如、陈丹等。本文主要执笔人为:李挚萍、詹思敏。
作者李挚萍,女,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中山大学行政管理学博士,研究领域为
环境法、经济法,代表作有《环境法的新发展——管制与民主的互动》、《经济法的生态化——经济与环境
协调发展的法律机制探讨》等。Email: lpslzp@
作者詹思敏,女,广州海事法院副院长,中山大学法律硕士,研究领域为海商事法律及法院审判学。
1
分析及研究。中山大学法学院和海事法院各自组成了课题组从事这项工作。课题组首先收集
了34 个由行政机关、渔业协会和渔业集体经济组织提起的海洋环境污染索赔案件,经过筛
选,确定其中 14 个为水域污染公益诉讼案件。案件的选取主要参考了两个标准,一是原告
是否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虽然目前法律对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没有明确规定,
但从各地司法实践来看,公益诉讼一般由职能部门、检察院和少数非政府组织提起。所以,
我们选取的案件首先框定在由这些主体为原告的案件。二是案件的诉讼请求是否是为了救济
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救济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职能部门为了
本部门利益而提起的诉讼被排除在外。因此,只有诉讼请求中包含了主张赔偿国家海洋渔业
资源损害、天然水产品损失、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已经支付的清除海洋环境污染的费用,主
张停止对国家海洋环境资源的侵害和恢复原状等内容的案件才被认为是水域污染公益诉讼
案件。根据上述标准,课题组共选取了14 个案件,以下的统计和分析以这14 个案件为考察
对象进行。
二、原告资格争议及分析
(一)原告的种类及资格争议
如下表所示,14 个公益诉讼是由10 起海洋污染损害事故引起的,其中由行政机构提起
诉讼的有 12 件,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有2 个件。在行政机构起诉的案件中,海洋渔业主
管部门提起了8 件(其中1 件与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提起),海事行政主管部门提起了2
件,其它部门包括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派出机构各提起了
1 件。目前尚无环保组织及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表一:水域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原告种类及数量分布表
原告种类 起诉案件数 (单位:件) 案件总量(单位:件)
检察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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