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卓越个人旅行急性病身故.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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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卓越个人旅行急性病身故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卓越个人旅行急性病身故保险条款 (安盛天平)(备-意外)[2014] (附)22 号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安盛天平附加卓越个人旅行急性病身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 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突发急性病,并在该 疾病发生之日后30 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本公司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 金额为限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第四条 责任免除 除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之外,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由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赔偿 责任: 1)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电离辐射或 来自任何辐射核燃料或来自由燃料燃烧产生的任何核废料所致的放射能污染,放射性有毒爆炸、或其 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危险物质。 2) 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暴乱、骚乱或武装叛乱期间;已宣战或未宣战的战争或相关行动、入侵、外 敌行为、敌对势力、内战、叛乱、革命、起义、行使军权、篡权、罢工、暴动或民众骚乱。 3) 受保前已存在的病症或受伤及其并发症。 4) 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疾病或伤残。 5) 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为准)。 6) 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7) 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8) 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9) 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难产、流产、堕胎、节育、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 原因引起之并发症;性传播疾病。 1 10) 被保险人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11) 被保险人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12) 被保险人患职业病。 13) 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但不限于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 型)。 14) 被保险人进行整容、美容、矫形、外科整形手术、变性手术、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 15)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 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16)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若发生保险事故,索赔申请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时,应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予本 公司,以申请本合同项下保险金。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3. 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文件; 4. 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 人身故证明或其他相关类似证明(如适用); 5.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如适用); 6. 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或烧烫伤程度 鉴定书(如适用); 7. 索赔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8.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9. 若索赔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 件; 10. 本公司公布的理赔指南中规定的其他资料。 索赔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索赔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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