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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保护法2小时-大诚保险经纪人
保險法第177之1第2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應遵循事項管理辦法 保險法第177條之1第2項 (第1項)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於經本人書面同意,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 依本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 協助保險契約義務之確定或履行而受保險業委託之法人。 辦理爭議處理、車禍受害人補償業務而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保險事務財團法人。 (第2項)前項書面同意方式、第一款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 (第3項)保險業為執行核保或理賠作業需要,處理、利用依法所蒐集保險契約受益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得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告知。 (第4項)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第一項各款之人已依法蒐集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處理及為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 本辦法草案共計七條,其要點如下: 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為利保險業務之經營,明定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稱書面同意方式及至少應包含之內容。(草案第二條) 為保護當事人權益,爰規定書面同意內容得獨立為之或列入要保書、理賠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以及相關應遵行事項。(草案第三條) 明定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依本法經營或執行業務之範圍。(草案第四條)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本人書面同意方式、業務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管理辦法 為確保個人資料之安全維護與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明定依據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之應遵行事項。(草案第五條) 為確保保險業、專業再保險業、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以及辦理爭議處理及車禍受害人補償業務之保險事務財團法人等合法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爰規定其應訂定內部處理程序,並提報董(理)事會通過,以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益;又為落實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爰規定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應將該內部處理程序納入內部控制及稽核項目,並分別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內部控制稽核制度及招攬處理制度實施辦法辦理查核。(草案第六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七條) 郭姿君律師 Thanks for your listening. emily@.tw 綜企部 綜企部 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案例分析 郭姿君律師 2016. 5 emily@.tw 現職: 元亨法律事務所律師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碩士 (論文:論我國保險經紀人公司之監理)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士 德國曼漢姆大學企業管理學碩士研究 經歷: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評議委員助理 政治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學系教授助理 全球人壽法令遵循暨法務處暑期實習生 國家科學研究會「保險關係之平等待遇原則」計畫兼任研究助理 郭姿君律師 Outline 1 2 3 新聞分享 Facebook公開網站公布告訴人之照片、姓名、聯絡電話及與告訴人LINE之私人對話紀錄截圖,使瀏覽者能輕易與其他資料對照、連結而得識別特定個人。 且被告之行徑純係發洩私人情緒不滿而為,應認具有損害告訴人利益之意圖,並非為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 緩刑12個小時法治教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年度易字第1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年度易字第30號 且被告縱欲與其友人討論該案訴訟過程及判決結果,亦有其他合法、合理且符合一般人期待之方式可為,且其非將起訴狀繕本及判決書全文公開,而係拍攝當事人欄所在之起訴狀繕本及判決首頁,亦未遮隱告訴人2人之相關個人資料,其所為自非屬相同有效手段中侵害較小之手段,且前開起訴狀繕本、民事判決揭載當事人之資料,均事關特定參與訴訟者之人別及裁判客觀效力範圍,攸關民事執行之對象特定,有其正當目的,被告前開行為亦非據以向法院行使訴訟上權利。從而,被告所為,顯已逾越利用告訴人2人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 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4年度簡字第2881號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鍾○蓁前係址設臺北市「大倉美學診所」之網路行銷人員,因余鈞皓與該診所醫師林晏君(另為不起訴處分)有醫療糾紛而生怨隙,竟於民國103 年3 月18日下午4 時21分許,在上址診所內連接電腦上網 後(IP位址為70),使用「痞客幫PIXNET」帳號「EUGENE09」,未經余鈞皓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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