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期末行政法复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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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期末行政法复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代课老师版) 第一章 第一节 行政法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制行政法的立法、执法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一、行政合法原则,是指新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法律保留:法物授权即禁止。①依法只能有法律规定的事项。②在没有立法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 法律优先:①行政机关制定法规的行为不得与法律相抵触。②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应符合实体和程序的规定。③职权即职责。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还应当客观、适当、合乎理性。 ①平等原则:同等情况同处理。②比例原则:1.适当性。采取的措施的实现行政目的的有利和有必要。2.必要性。因采取损害最小的手段。3.衡量性。行政行为带来的负担不能超过其带来的公共福利。③考虑相关因素原则,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必须考虑与只能考虑与实践有关因素。 三、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四、程序正当原则:①信息公开。1.涉及公共利益不涉及特定当事人的应向社会公平。2.涉及特定人利益的应向特定人公开。3.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一般不公开,但应向权利方公开。②公众参与:1.听取意见。2.当事人陈述申辩权。③回避原则:1.任职回避。2.执行职务回避。 第四节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因实施国家新政权二发生的,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志坚,以及行政主体志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①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②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质财富、精神财富、人身、行为。 ③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的承担的义务。 第二章 第二节 行政机关,是指按照新发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享有并运用国家行政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只会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的特征:①行政机关是为完成一定行政职能而专门设立的国家机关。②行政机关的设立依据是宪法和行政组织法。③行政机关在成立时就获得行政主体资格。③行政机关在成立时就获得行政主体资格。④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行政组织机构及公务员编制。⑤行政机关实行组织体系上的从属制和决策体制上的首长负责制。 中央行政机关包括: 一、国务院。①国务院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②国务院直属机构: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体育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宗教事务局、参事室、机关事务管理局、预防腐败局。③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④直属事业单位: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社保基金理事会、地震局、气象局、档案局、新华社、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自然科学基金委。⑤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有36个呢,全打出来鬼才会背)。⑥国务院办公机构:国务院办公厅。⑦国务院办事机构:侨务办、港澳办、法制办、研究室、台办、新闻办、国务院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⑧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二、地方行政机关。①地方各级政府。②地方各级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具体承担事务管理的部门。 三、政府派出机关。省级为行政公署、县级为区公所、乡级为街道办事处。 第三节 被授权组织,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依照法律、法规的具体授权规定而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一、概念: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通过法定方式授予行政机关外的组织的法律行为。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受委托方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二、区别:①行政委托不发生职权、职责、法律后果及行政主体资格的转移。 ②行政委托也须依法进行,但不需要行政授权的明文规定。 ③行政委托的接受对象可以是个人,行政授权的接受对象只能是组织。 行政授权的范围:①行政机构。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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