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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C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2006年12月修正案(MSC216)3(201071生效)
《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修正案
第 II-1章构造 ( 结构、分舱及稳性、机电设备
D 部分电器设备
第 41 条 主电源及照明系统
1 将下列新的第6 款加在现有第5款之后:
“6 在客船上,所有舱室均须设有辅助照明,以清楚地示明出口,使旅客能够找到通向门的通道。辅助照明可与应急电源相连,或在每一舱室中配有自备电源,在舱室正常照明失去电源时自动点亮,并延续至少30分钟。”
2 将下列新的F 部分加在现有第54 条之后:
“F 部分替代设计与布置
第 55 条 替代设计与布置
1 目的
本条的目的是提供机电设备替代布置与设计的方法。
2 通则
2.1 如其替代设计与布置能满足有关要求的意图并能提供和本章同等的安全水平,机电设备的设计与布置可以偏离C、D和E
2.2 当替代设计与布置偏离C、D 和 E 部分的要求时,须按照本条规定对该设计与布置进行工程分析、评估与认可。
3 工程分析
工程分析须按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准备并向主管机关提交,并须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1 确定船舶类型、轮机、电气设备及有关处所;
.2 找出该轮机和电器设备将满足不了的条文要求;
.3 找出拟议设计不满足该条文要求的理由,并以符合其它公认的工程或工业标准为证据;
.4 确定有关条文要求所阐明的关于该船舶、轮机、电气设备或处所的性能标准:
.1 性能标准所提供的安全水平须不低于C、D 和 E 部分中相关条文要求;及
.2 性能标准须能量化并能衡量;
.5 替代设计和布置的详细描述,包括列明设计中所使用的假设及任何建议的操作限制或条件;
.6 证明替代设计和布置达到安全性能标准的技术证据;及
.7 查明该建议的有关潜在不足和危险后所做的风险评估。
4 替代设计与布置的评估
4.1 主管机关须参照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对第 3 款所要求的工程分析加以评估及认可。
4.2 船上须带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证明替代设计与布置符合本条规定的文件的副本。
5 交换资料
主管机关须向本组织通报其所认可的有关替代设计与布置的相关资料,以向所有缔约政府转发。
6 条件变化后的重新评估
如替代设计与布置中规定的假设和操作限制出现变化,须按照变化后的条件进行工程评估,并获得主管机关的认可。”
第 II-2 章构造 – 消防、探火及灭火
第 3 条 定义
3 将下列新的第 51 和 52 款加在现有第 50款之后:
“51 事故中的安全区系指从可居住性的角度而言,任何未进水的或发生火灾的主竖区之外的区域,其中可安全地容纳船上所有人员,使其不受生命或健康威胁,并向其提供基本服务。
52 安全中心系指专用于管理紧急情况的控制站。对安全系统的运作,控制和(或)监测是该安全中心的组成部分。”
第 7 条 探测和报警
4 将下列新的第 2.4 款加在现有第 2.3 款之后:
“2.4 客船固定试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须能够远距离单独识别每一个探测器及手动报警点。”
5 将下列新的案文加在第 5.2 和 5.3.1 款末尾:
“安装在舱室中的探测器在被触发时,须能够在其所在处所中发出或引发声响警报。”
第 8 条 控制烟气传播
6 将下列新的句子加在第 2 款末尾:
“安全中心的通风系统可为驾驶室通风系统的分支,但位于相邻主竖区者除外。”
第 9 条 火情控制
7 从 第2.2.3.2.2 (7) 款中删去 “小卖部”。
8 在 第2.2.3.2.2 (8) 款中加上“小卖部”。
9 9.3 和 9.4 的注解中,将下列句子加在注脚?“c”末尾:
“当安全中心位于驾驶室之中时,驾驶室和安全中心之间的隔断不需要耐火等级。”
10 将下列新的第 2.2.7 款加在 第2.2.6 款之后:
“2.2.7 中庭的保护
2.2.7.1 中庭须位于“A”级分隔结构的围壁之中。其围壁的耐火等级按照所适用的列表9.2 和 9.4 确定。
2.2.7.2 分隔中庭内处所的甲板,其耐火等级须按照所适用的列表9.2 和 9.4 确定。”
11 将现有第 7.5.1 款重新编为第 7.5.1.1款,并将下列新的第 7.5.1.2款加在该款之后:
“7.5.1.2 安装在开敞甲板上的炊事设备炉灶的排风道,在穿过居住处所或具有可燃物质的处所时,须符合第 7.5.1.1 款中的适用要求。”
12 将下列新的 第7.6 款加在现有第 7.5.2.1 款之后:
“7.6 载有36名以上旅客的客船上的主洗衣房通风系统
主洗衣房的排风道须装有:
.1 易于拆下清洗的过滤器;
.2 位于风道下端可自动和遥控操作的阻火器;
.3 从该处所内部关闭排风扇和进风扇及操纵第7.6.2 款所述阻火器的遥控装置;及
.4 位置适当的有盖开口以供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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