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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法概述

第十九章 债的概述 本章主要学习内容: 债的概念和特点(要注意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债的要素(债权、债务); 债的发生原因 债的分类 本章重点:债权的特性以及其与物权的区别,以便更好的区别物权与债权。 案例 1、甲雇佣乙为电脑工程师,成立雇佣契约,甲得向乙请求服劳务及不得在外兼职,乙得向甲请求支付报酬。 2、乙患病昏迷于途,甲送乙赴医院救治,乃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成立无因管理。甲管理事务利于乙并不违反其意思,甲得向乙请求偿还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例题 3、甲出售A车给乙,并依让与合意转移所有权。其后甲因意思表示错误而撤消买卖契约。乙系无法律上原因而取得该车的所有权,成立不当得利,甲得请求返还之。 4、乙架车不慎撞伤甲,系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成立侵权行为,甲得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问:债的共同之处是什么? 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 一、债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说,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得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这一定义有几点含义: 1、债是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债的发生可以是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是法律规定; 债的概念和特征 3、债的关系具有特定性,或说相对性。其特定性表现为主体和内容具有特定性,这是其与物权的重大区别之处。 4、债的内容为特定的债权、债务(债权、债务的具体内容可参见前述案例的内容) 。 债的概念和特征 二、债的特征 1、债的主体及内容具有特定性; 2、债的内容为债权、债务; 3、债的客体为特定的行为含作为和不作为(物权的客体?知识产权的客体?人身权的客体?) 4、债的发生原因具有多样性(有哪些?)。 债法的概念 一、债法是调整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债法的特点: 1、债法是财产法;2、债法是交易法,即财产流转法;3、债法具有任意性。 第二节 债的要素 债的要素有三:主体、客体和内容,其中以内容最为重要。 一、债的主体——债权人和债务人,具有相对性 ; 二、债的客体——又指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给付(行为)。给付要符合下列条件:1、合法;2、可能;3、确定。 债的内容 三、债的内容——债权和债务。 (一)债权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二)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1、债权为请求权,物权为支配权(诉讼时效); 2、除了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债权的发生可由合法、事实及不法行为引起;而物权的发生,则只能由合法行为或事实行为引起,且物权实行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 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3、债权为相对权(A to B),物权为绝对权(A to All); 4、债权的客体为给付,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特定物、有体物、确定物); 5、在权利的效力上:A、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B、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而债权具有平等性;C、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则无; 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6、债权的转让有一定的限制,而物权的转让则一般没有限制(P415); 7、二者的保护目的和方法不同。物权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物权的圆满状态,债权保护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物权的保护方法有:①确认权利;②请求返还原物;③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④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⑤请求损害赔偿。 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侵害债权的责任方式一般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金或者报酬等)、解除合同、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债权的相对性与平等性 (三)债权的相对性与债权平等原则 1、债权相对性的含义:仅特定债权人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为债权的相对性。 2、债权平等原则。物权具有绝对性及排他性。故在同一标的物上仅存在一个所有权;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的数个内容不相冲突的限制物权时,其实现依发生的先后 债权的相对性与平等性 顺序而定其位序;反之,债权仅具有相对性,无排他的效力,数个债权不论其发生的先后顺序,均以平等的地位并存。如一物多卖,其买卖契约均为有效;债务人破产时,普通债权不论其发生的先后,均依比例平等参加分配。 第三人侵害债权 3、第三人侵害债权——基于债权的相对性原则,债权人仅能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也仅向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因此也在理论界的实务界产生一个重大的理论争议:第三人能否成立侵害债权?如甲出售某车于乙,交付前被丙不慎损坏致甲不能交付时,乙就其所受损失(如转售利益)能否请求丙给予损害赔偿? 第三人侵害债权 又如A架车不慎撞伤了正在B歌舞厅签约的当红明星C致其无法表演三个月。 A就C的人身损害固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就B歌舞厅的演出营业损失要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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