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药品零售、零售连锁企业创建教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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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药品零售、零售连锁企业创建 “诚信药店”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药品监督管理职能,强化药品经营企业的信用意识,促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芜湖市(辖三县)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零售连锁企业。 第三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市区药品零售、零售连锁企业创建“诚信药店”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法定职责和工作权限,负责本县内的药品零售、零售连锁企业创建“诚信药店”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本市范围内证照齐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在2006年12月底前获得GSP认证的企业均可申报。   第五条 申报“诚信药店”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营业场所宽敞、整洁、有序,营业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柜台及货架布局合理,药品摆放有序,各销售柜组标志醒目,环境整洁卫生,营业、办公、生活、库房等场所分开。 (二)人员资质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大型零售或零售连锁企业应配备3名以上在该企业注册的执业(中)药师或从业药师,中型零售或零售连锁企业应配备2名以上执业(中)药师或从业药师,小型企业应配备1名以上执业(中)药师或从业药师。其他上岗人员均为经过市局培训的合格人员,身体健康。 (三)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完善、质量负责人(员)在职在岗,能有效指导、督促制度执行,并对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建立记录。 (四)企业购进药品必须从合法的企业购进,审查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对供货单位的销售人员进行合法资格验证。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真实、完整,购进药品所取合法票据,票、帐、货相符。购进、验收进口药品必须所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同批号《进口药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对国家已经明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要主动索取处方,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应在处方上签字、盖章,企业应建立处方药销售记录。 (五)药品的储存与养护符合有关规定,营业场所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内服、外用药品分开,易串味药品和拆零药品应分柜摆放,并有明显标识及警示语。 (六)经营场所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设有顾客咨询服务台,安排药学技术人员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七)开展《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要有学习培训计划、记录,提高药品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 (八)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2005年度对药品零售、零售连锁企业的日常监管或专项整治中,未发现违反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申报“诚信药店”由各药品零售、零售连锁企业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药品零售、零售连锁企业“诚信药店”申报表》和《药品零售、零售连锁企业“诚信药店”审评表》。 第七条 “诚信药店”审评工作:在市区的药店由市局负责,市局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评审完毕;各县所在地的药店由县局负责初评,初评在10各工作日内完毕,合格的报市局复审,市局在15各工作日内复审完毕,并作出审查结论。 第八条 经市局审查合格的药品零售、零售连锁企业,批准为芜湖市“诚信药店”,并授予“诚信药店”铜牌。 第九条 药品零售、零售连锁企业创建“诚信药店”活动检查以200分为起点实行扣分制,对严重缺陷项目实行“一项否决”制,即存在一项严重缺陷项目不能评为“诚信药店”。 第四章 监督和责任 第十条 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运用监督管理手段,建立并实施药品零售、零售连锁企业诚信经营、守信褒奖、失信惩戒机制,在药品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推动、规范、监督、服务作用。 第十一条 “诚信药店”铜牌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发,实行一店一牌,仅限本店使用,药品零售、零售连锁企业及各门店申报“诚信药店”,采取分别审查,分别授牌的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创建“诚信药店”活动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三条 芜湖市(含三县)药品零售、零售连锁企业申请“诚信药店”适用于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药品零售、零售连锁企业“诚信药店”申报表》 2、《药品零售、零售连锁企业“诚信药店”审评表》 附件1: 药品零售、零售连锁企业“诚信药店”申报表( 年度) 企业名称(公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内容 扣分 标准 自查 自评 扣分 市(县)局复评扣分 质 量 管 理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销售以孕产妇、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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