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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形式】    本部分实训分为两部分内容,教师指导学生按要求进行。    1.案例评析。 实训项目   代理法、结算法案例分析 实训要求   通过对代理法、票据法的案例分析,加深学生对代理、票据等不同法律制度的理解和掌握。学生能较熟练地运用教师讲授的理论知识,分析实际案例问题,并能理解理论知识的基本内涵,掌握基本的案例分析方法和能力。 实训时间   2学时 实训材料   附录案例 实 训 内 容 与 步 骤 一、实训准备   1.分发实训表和案例 2.分小组讨论,每4-6人一组,指定小组长 二、实训开始   (一)认真阅读实训要求和案例,详细了解案例的内容和评析要求,将下列相关要点在实训表上做记录:    1. 案例中的商业行为涉及到那些主体和客体。 2. 买卖各方采用了什么代理行为。 3. 买卖过程中发生了什么问题,造成了什么损失。 4.主体是否有违约行为,表现在什么地方。 5.应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那些条款处理。 (二)各小组讨论,互相评议,并统一意见。 (三)各小组由小组长代表发言,学生互相评议。 (四)教师评议,对各组讨论结果进行评议。 (五)学生上交实训记录,实训结束, 1、2000年4月1日,中国隆源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签定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条件为CIF宁波;货物应于2000年5月1日之前装船;买方应于2000后4月10日之前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4月5日,买方开出了信用证。4月24日,卖方向承运人瑞典丙公司提交货物,并向英国丁保险公司投保。4月27日,承运人向卖方签发了提单。提单载明:承运人为瑞典丙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2000年4月27日;本提单生效后为已装船提单。卖方即向买方发出货物已装船及已办理保险的通知。随后,卖方凭借提单及有关单据向议付行结汇。实际上,货物于5月5日才开始装船,至5月15日始装运完毕,船舶于5月25日抵达目的港。另外,在运输途中,由于遭遇台风和海啸,货物遭受部分损坏。接到卖方的通知以后,买方即与韩国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转售合同,交货日期为5月15日。但由于货物于5月25日才抵达目的港,买方无法如期向韩国戊公司交货;韩国戊公司解除了合同。由此,买方不但丧失了其预期利润,而且还承担了向韩国戊公司的损害赔偿,此外,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买方只得以低价就地转售,又遭受了一笔损失。买方在查实情况后,即向法院起诉。但承运人丙公司提出:其所签发的提单只是一份备运提单,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以后,才能被认为是已装船提单,这是国际惯例。因此,买方的损失与其无关。 (1)承运人丙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承运人丙公司签发上述提单构成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3)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的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4)如何确定被告方的赔偿范围?(1)不成立。已装船提单是在货物已经实际装船以后签发的提单。但在本案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实质上符合已装船提单的特征,构成一份已装船提单。 (2)属于签发了预借提单。由于提单是在货物未开始装船或未全部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提单。(3)应由卖方承担,因为在CIF术语下,货物在运输途中的一切风险归于卖方,买方及保险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根据《联合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赔偿范围应为买方的全部实际损失,外加预期利润。2000年6月12日,中国若森进出口公司受我国某蜡笔生产企业的委托与加拿大汉威司贸易公司签订了出口蜡笔一批的合同。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适用加拿大法律。主要成交条件是:CIF温哥华每箱32美元,9月装船。2000年7月20日,该批蜡笔7500箱经中国商检部门检验合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司“大宇”轮上,鉴于蜡笔如放在40℃左右的地方时间一长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风。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依合同约定的贸易条件,中方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运输途中“大宇”轮与一日本籍“北海道”号发生碰撞,导致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舱的700箱蜡笔及其他货物湿损。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附近的的避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大宇”到达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蜡笔已变形,不能用于正常的使用目的,收货人只能按市价30%出售。经查蜡笔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温度过高所致。 (1)若森进出口公司与蜡笔生产企业是什么关系? (2)本案有关贸易合同的争议应适用哪些法律? (3)关于700箱货物的湿损,是否应由承运人负责? (4)依《海牙规则》,关于6800箱变形的蜡笔的损失,收货人应向谁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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