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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营改增政策

* 无线传输辅助设备及有线传输线路 政策规定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抵扣: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征收管理(待发文明确) 汇总纳税主体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电信企业。 汇总纳税范围 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106号文件范围)。 上述范围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行条例),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跨地市发生的属地纳税事项,需地市公司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以外的进项税额不得汇总。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用于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与不得汇总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的原则执行。 * 征收管理续(待发文明确) 预缴税款 分支机构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收款)×预征率 销售额为分支机构对外(包括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接受方和本总、分支机构外的其他电信企业)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取得的收入;预收款为分支机构向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接受方收取的预收款。 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预收款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预收款。 分支机构应按月将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的销售额、预收款、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总机构。 汇总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汇总的进项税额包括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 * * * * 目 录 电信业“营改增”政策 电信业增值税适用政策 * 共性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电信业政策 《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待发) * 应税服务发生地判定 政策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电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应税服务 政策规定   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中,邮电通信业税目停止执行。 * 应税服务(续) 解读 2.对于数据及网元出租业务:要区分功能性还是物理性出租。功能性出租是指在出租网元时,同时配套传输、交换等通信能力;物理性出租是指单独出租铁塔、杆路、管道、设备、等设施,不提供配套通信能力。功能性出租适用11%税率,物理性出租适用17%税率(出租动产)。 * 电信服务附带赠送 政策规定 纳税人提供电信业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业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解读 1.分别核算不是指会计核算,是指计税时的税基。 2.各自适用的率,电信业服务按基础11%、增值6%分别计税;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适用17%计税。(用户识别卡仅限附带赠送及单独补卡,不含入网等业务) * 代收捐款 政策规定 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 积分 政策规定 以积分兑换形式赠送的电信业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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