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广东工业大学大型仪器共享平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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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广东工业大学大型仪器共享平台

广东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广工大设字[200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我校的教学、科研、生产服务,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和原国家教委颁发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备[1997]14号文)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也是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重要物质基础。为此,必须树立为教学、科研、生产服务的思想,逐步充实和更新仪器设备,并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以满足教学、科研、生产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按照我校的实际情况,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校、学院(部)二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学校的仪器设备,未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拆卸、改装、借出、调拨及携往校外。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等资金购置的教学、科研、生产仪器设备或无偿调入、捐赠的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二章 设备分档和管理体制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分档。 (一)凡单价在800元以上(包括800元)、耐用期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包括计算机软件),均为固定资产。 (二)凡单价在200元以上(包括200元)至800元以下、耐用期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低值仪器。 (三)单价虽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1年以上,但非独立使用,而为别的设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属附属设备或附件,其价值列入成套设备总价值。 (四)单价在2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为低值易耗品,不在此办法管理范围。 第七条 仪器设备实行校、学院(部)二级管理。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行使仪器设备的管理职责。负责制定仪器设备的添置计划、组织采购、办理新购仪器设备的报增手续、校内平衡调剂和仪器设备的报废等。建立全校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和设备技术档案,实施总体管理。 (二)学院(部)由一位副院长(副主任)主持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学院实验中心主任具体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调试、安装、使用、保管、维护、修理、计量等工作,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分户帐、低值仪器分户帐,建立本单位稀缺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 第八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仪器设备的登记、统计、审核制度,及时填报统计报表,如实反映所管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变化、变动情况。各种凭证要妥善保管,每年要核对帐物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第三章 购置计划与采购管理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原则上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制定。各单位根据省教育厅或学校批准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根据学科的发展要求确定需添置的仪器设备,落实型号规格、技术参数和参考厂商,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汇总审核,制定购置计划。 第十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为保护学校利益,提高设备投资效益,设备采购必须遵照《政府集中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广东省和我校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采购的仪器设备到校后,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按照《广东工业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基本程序》进行验收。所有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广东工业大学固定资产验收报告表》(见附件1),连同发票,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报增手续。所有仪器设备必须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开出的仪器设备验收单以及采购合同,财务处方准报账。 在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作好记录,及时办理退、换、修理或索赔手续。 第十二条 所有无偿调入或无偿捐赠的仪器设备,都是学校的资产,同样应办理验收手续,并到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财务处办理报增手续建帐,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范围。 第四章 保管、维护、修理、使用 第十三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包括兼职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外单位人员未经批准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包括各级领导)均不得擅自出借或调走仪器设备。 第十四条 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对压力容器等要定期检验,确保安全。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根据仪器设备不同性质,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等工作。基准仪器应根据规定及时送检,保证其性能和精度。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应及时进行修复。本单位维修力量不能承担者,应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安排本校有关单位或送校外单位修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潜力,提高使用率。大力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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