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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hl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客体 主体及代表 内容 客体 主体及代表 处分权的限制 1、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意志的限制 2、受国家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 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征收的概念、程序与审批权限 征用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 2、特征 3、土地用益物权内容 1、概念 2、特征: ◎权利内容的特定性 ◎权能的差别性 ◎可以分层设立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类型 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 特征:无偿、无期限限制、交易受到严格限制 范围 抵押: 抵押登记代抵押审批 收回(土地管理法规定) 特征:有偿、有期限、权利相对完整 取得方式 出让合同的内容 出让最高年限 转让要件 终止的几种情形 国有土地租赁(期限、终止情形) 作价出资入股 授权经营 特征 主体 分类 终止(国家征收、集体收回)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和地下分别设立。(《物权法》第136条)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约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物权法》第139条) 定义 特性 举例说明 与相邻权的区别 取得与消灭 定义 特性 举例说明 与相邻权的区别 取得与消灭 定义 特性 举例说明 与相邻权的区别 取得与消灭 担保物权的概念、几种担保方式 担保物权的种类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担保物权的消灭 第二部分 土地确权基本理论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一、概述 第一部分 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担保物权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其他情形 土地抵押权的特点 可以抵押的财产 禁止抵押的土地权利 土地抵押权的取得 抵押登记的优先效力 不是实物抵押而是权利抵押 客体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抵押人须是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 土地使用权抵押不影响土地上其他权利人的权利 二、土地抵押权 第一部分 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担保物权 土地抵押权的特点 可以抵押的财产 禁止抵押的土地权利 土地抵押权的取得 抵押登记的优先效力 建筑物和其它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 二、土地抵押权 第一部分 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担保物权 土地抵押权的特点 可以抵押的财产 禁止抵押的土地权利 土地抵押权的取得 抵押登记的优先效力 土地所有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占用的土地;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 二、土地抵押权 第一部分 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担保物权 土地抵押权的特点 可以抵押的土地权利 禁止抵押的土地权利 土地抵押权的取得 抵押登记的优先效力 签订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 办理抵押登记。 二、土地抵押权 第一部分 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担保物权 土地抵押权的特点 可以抵押的土地权利 禁止抵押的土地权利 土地抵押权的取得 抵押登记的优先效力 已登记的,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登记顺序相同或均未进行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二、土地抵押权 第一部分 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担保物权 概 念 特 征 与一般土地抵押权的关系 是限额土地抵押; 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 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额不确定; 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三、最高额土地抵押权 第一部分 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担保物权 1、与一般土地抵押权的区别; 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从属于主债权;所担保的债权在设立时具有不确定性;必须事先约定土地抵押权人得以优先受偿的最高额债权数额。 2、优越性; 新形势下我国的土地权利体系 第一部分 土地权利 所有权 国有 国家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 宅基地使用权 地役权 担保物权-- 土地抵押权 划拨 出让 租赁 作价出资或入股 全国每年发生约三万起土地权属争议,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2008年为四万起) 主要原因是由于土地权利的经济价值不断凸现,人们的土地“权利欲”越来越强。在农村——农民视土地为命根子,寸土必争。在城镇——土地价值显现,寸土寸金,纠纷不断。其中,大量的历史遗留案件,是土地纠纷案件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我国土地权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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