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保险讲义内容.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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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保险讲义内容

 2010 年 7 月 潘勇列编辑 目 录 前言 产品责任保险之内容 一、产品责任风险 二、产品责任险基本内容 三、产品责任险的特点 四、产品责任保险之定义与要件 五、产品责任险之承保对象 六、主要保险责任 七、承保产品种类 八、赔偿限额和保险期限的确定 九、产品责任险之除外责任 十、产品责任险附加条款 十一、产品责任险之保险费 十二、产品责任保险之理赔处理 外销美加地区之产品责任保险 壹、前言   产品责任险,其目的在于适应工商企业需要,保障社会大众安全,并提供产品制造商、经销商保险之保障,以利国内厂商拓展商机。   通常厂商应从自身的生产品管流程、运输、储存及卖场安全等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及良窳,充份地降低消费者因产品瑕疵求偿的机会。另外厂商亦可以透过投保产品责任险来转嫁此一风险。   但是随着信息发达,懂得相关专业知识与法律的消费者愈来愈多,而消费者清楚地了解相关法律的同时仍不能完全保障自身的权益,因为往往肇事的厂商须依法赔偿受害的消费者,亦可能因赔偿金额过大,造成厂商破产倒闭。受害的消费者最后并不一定能如愿得到合理的理赔,而造成消费者与厂商面临双输的局面。为了使使消费者遭受损害时能获合理赔偿,如何兼顾消费者权益又能降低企业因产品瑕疵所产生的经营风险及如何转嫁风险便成了企业永续生存之道了! 贰、产品责任保险之内容 一、产品责任风险 产品本身缺陷 设计上的缺陷 诸如产品在设计之初没有考虑到安全防护之设计,或是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及技术标准等,或者使用之零件耐久性明显不良及明知可使用更具安全性之设计,却未去实行等,所引起产品设计者及人员和业主对产品有其责任,例如:车子安全气囊太过敏感-设计过份安全;或是汽车暴冲-未考虑到安全防护设计。 生产上的缺陷 由于制造上的品管不良导致安全设计的故障或是在制程中人员的疏失所引起之责任,如小朋友的学步车在制程中;因人员疏失未注意螺丝规格不符而造成小朋友受伤,如前几年日本发生雪印SnowMilk牛奶中被发现有细菌感染引起食物中毒。 标示上的缺陷 警告牌或使用说明书不周全 厂商对于制造或销售之商品,如使用上有特别须注意之处或具有潜在危险,应加注警告用语并于使用说明书加以详述。 贩卖目录,电视广告及推销人员口头说明不周全 产品在销售时于贩卖目录未能对产品的使用方式、性能或警语加以明确说明,或为推销目的而予以夸大、不实地传达产品保证之功效。 二、产品责任险基本内容 产品责任保险,是承保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等因其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在被使用过程中发生承保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受赔偿请求,依法应由其承担受害第三人的损失赔偿责任者。 根据产品责任保险单条款所载之承保范围为: 对于被保险人因被保险产品之缺陷在保险期间内或「追溯日」之后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身体受有伤害或第三人财物受有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且在保险期间内受赔偿请求时,本公司在保险金额/赔偿限额范围内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但本公司对「追溯日」以前已发生之意外事故或被保险人非在保险期间内所受之赔偿请求不负赔偿责任。 三、产品责任保险之定义与要件 依据现行的产品责任保险单基本条款第一条中:「本保险单对于被保险人因被保险商品之缺陷在保险期间内或追溯日之后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身体受有伤害或第三人财物受有损失,依法由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而受赔偿之请求时,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以此基本条款,可分成下列五项要件,须合乎这五项要件,才能成就产品责任保险之定义。 须因被保险商品之缺陷而发生意外事故 所谓被保险产品,根据产品责任险基本条款第五条中指出由被保险人设计、生产、饲养、制造、改装、分装、加工、处理、采购、经销、输入之产品,包括该产品之包装及容器。 而缺陷是指被保险产品之瑕疵或缺点,或具有不可预料之伤害或毒害性质,或因被保险人之疏忽而供应错误之产品,足以导致身体或财物损失者。产品有缺陷可能是下列原因所导致: 1.设计缺陷 2.制造缺陷 3.说明上或指示上的缺陷 须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 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对承保范围之决定,影响甚巨,而保险人是否予以理赔,应视该产品责任保险单是采用事故发生基础(Occurrence basis)或为索赔基础(Claims-Made Basis)而定。因此就这两者,简单介绍如下: 1.事故发生基础 所谓事故发生基础,是指凡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承保事故,保险人均须为保险给付。 若承保之事故为突发而不可预料之事故,如:家电用品爆炸而造成使用者体伤及财损.,此类事故「发生」的时间,可立即明显判定是否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有无责任易于认定。 而像使用乳硅胶填充物,发病日期可能长达为十、二十年之久,保险公司即使承保一年,不但可能承担保单生效前「危险已存在」多年之「长尾」责任,亦可能承担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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