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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立法中法律规范几个问题

档案立法中法律规范几个问题法律规范是为人们的社会行为提供标准和方向,是经济社会中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一种行为规则。这种行为规则是经国家制定或认可,通过法律条文形式表现出来。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XX年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颁布为标志,中国档案事业步入有法可依轨道。11年前,为适应当时形势。国家立法机关对《档案法》进行了修订,使之进一步完善。但从法律规范角度来看,我以为还存在一些问题。 存在问题 一、同一词汇概念不一致 在一部法律中,同一个概念,只能用同一个词汇来表述,这样才能避免出现矛盾和混乱 在《档案法》中,共有9个“管理”词汇,且出现了前后概念外延不一致的情况。比如,在《档案法》第一条中,条文以“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的形式涉及“管理”这个概念。在这里,“管理”与“收集”、“整理”三者的概念互不包含,是并列关系。又如,《档案法》第五条阐述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用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文中没有出现“分级收集”、“分级整理”一类概念。显然,“分级管理”就是将一级之内的档案事务全部“管理”起来。这里的“管理”是广义词,意指管理一级区域内的全部档案工作,其中也包含着档案的“收集”、“整理”等工作在内。可见,在此条文中,“管理”概念与“收集”、“整理”等概念又构成了属种关系 二、法律用语结构不严谨 法律用语的严谨,表现在概念、句式、标点、符号等方面,以及相互之间没有任何矛盾 《档案法》第三章以“档案的管理”为标题,与第四章标题“档案的利用和公布”相对应,表明法律授权第三章包括了除第四章“档案的利用和公布”以外对所有档案工作的管理。但是,第三章第十四条又明确用了“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档案的管理和利用”的词语。在这里,“管理”和“利用”应该是并列关系。如果此定论成立的话,“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档案的利用”职责放在“档案的管理”一章表述显然不合适,理应放在“档案的利用和公布”一章中表述比较规范 三、标题不符合逻辑结构 使用立法性文体,不但要注重语法修辞,而且必须符合逻辑结构 《档案法》第四章标题是:“档案的利用和公布”。显然,“利用”和“公布”被当成了两个并列概念,这种标题排列法违反了概念之间固有的逻辑关系,因为“公布”只是“利用”其中的一种服务方式。而作为档案的服务方式,它始终属于整个档案工作的第二过程,即将档案提供出去服务于社会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利用”。“公布”只能是属概念“利用”其中的一个种概念,只能同“编研”、“查阅”、“咨询服务”等服务方式处于同等层次位置,构成并列关系或交叉关系,而不能直接同“利用”并列 四、授权性规范档案机构职责歧义较大 授权性规范是指法律授予国家机关的某种职权 《档案法》第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档案法》第十三条规定:“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以上两条都提到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在第七条中,它们的主要职责是保管本单位的档案,但在第十三条中,其职责却扩大了,取得了与“各级各类档案馆”完全一致的职责,即“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对《档案法》第十三条作出了具体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保管,根据需要,参照前款(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所保管的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规定办理” 从《档案法》第十三条规定中,看不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与“各级各类档案馆”是“主次”关系,而从逻辑角度看应是“并列”关系。《档案法实施办法》如果按语法结构和法律规范根本无法实施,只能采取“精简主语”的办法,只对“各级国家档案馆”(将“各类”档案馆也省去)作出具体规定,而对“机关、团体等档案机构”则规定为“参照”,使之十分牵强 由此可见,《档案法》第七条与第十三条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其授权职责表述的前后不一致,使之难以确定究竟是依照第七条还是依照第十三条执行 五、准用性规范刑事法律责任失衡 准用性规范是指规范的某一部分准许引用其他法规的法律规范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列举的行为有8项16种:损毁、丢失、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擅自出卖、转让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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