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海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docVIP

第十三章 海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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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惩戒,根据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和国家、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安委办〔2015〕14号),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惩戒失信,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政策制约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省级“黑名单”,由省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省级“黑名单”: (一)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3人(含)以上,或者发生虽未达到相应事故等级、死亡人数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案件,或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经省安委会挂牌督办或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 (五)一个年度内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2次(含)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及有关证照的; (六)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不健全,或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 (七)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省、市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隐患整改要求的;  (八)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不按时足额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不持续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九)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行为,经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 第四条 根据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1年,自公布之日计算;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管理期限分别为2年、3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第五条 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通过监管监察、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准确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全工作。 1.基础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类别、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生产经营范围、许可证号、许可范围、有效期、撤销、变更时间、取证单位、项目地址、经济类型、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 2.根据纳入“黑名单”的原因,还要分别填写以下信息:非法违法信息还应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处罚文号等要素;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死亡人数、经济损失等要素;隐患或者危害信息还应包括隐患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浓度或强度、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认定机构、认定日期等要素。 3.市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对本地发现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要及时采集上报至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采集部门应提前书面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被确定为不足以纳入“黑名单”的,应予以采纳。 (三)信息提交。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在研究决定纳入省级“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后,于10日内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提交。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管理“黑名单”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统一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送。 (四)信息公布。省安委会办公室在汇总纳入本级管理“黑名单”信息后,应于每季度第1个月的20日前,通过省安监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录入海南省企业信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向同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公安、财政、环保、商务、科技、工商、质监、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工会、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单位,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市县安委会办公室通报。 (五)信息移出。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于期满1个月前,向原信息采集部门提出信息移出申请,原信息采集部门确认(或指定下级部门验收)后,作出是否移出本级“黑名单”决定,并将相关情况信息提交省安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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